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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11-01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1日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224,322,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6%。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志远先生主持。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224,322,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二)以224,322,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三)以224,322,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以224,322,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过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审计调整后,公司(母公司)全年实现利润总额65,741,985.50元,净利润57,361,634.70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案实施利润分配:

      1、提取10%的净利润5,736,163.47元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利润51,625,471.23元;加上年初非分配利润46,362,206.65元;扣减2010年实施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而支付的普通股股利13,103,882.22元;公司201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4,883,795.66元。2010年度,公司拟以2010年末总股本436,796,0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13,103,882.22元。

      3、分配后剩余利润71,779,913.44元转入下年未分配利润。

      (五)以224,322,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

      (六)以224,322,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

      (七)逐项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以4,010,7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向江苏舜天国际集团响水服装厂日常关联采购事项,其中关联股东所持220,311,473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2、以224,308,2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向江苏舜天梦岛时装有限公司日常关联采购事项,其中关联股东所持13,949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3、以224,260,39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向南京江大服饰有限公司日常关联采购事项,其中关联股东所持61,778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4、以4,010,7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委托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江苏公司对外采购事项,其中关联股东所持220,311,473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钟永一先生、周友梅先生做了年度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了其201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和2011年工作思路;并就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报告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公允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于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确认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