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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书为准);矿产品的开发及销售,矿业技术服务,商业投资,农业投资,矿业投资,工业投资,能源投资,旅游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化工产品及原料、建材、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及设备。农畜产品、仪表仪器、工程机械、五金、家具、装饰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玻璃制品、橡塑制品及原料、皮棉、棉短绒、地膜、喷灌设备、陶瓷制品、农机配件、木材。针纺织品的销售。
历史沿革:汇通矿业成立于2006年9月7日。截止评估基准日,汇通矿业股东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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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汇通矿业已无具体经营业务。截止2010年2月28日,账面总资产3,344.08万元,总负债363.55万元,净资产2,980.53万元,2010年1至2月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0。
⑤汇通风电
公司名称:新疆汇通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注册资本:3,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50003195
住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光城2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加工、销售;金属结构产品的制造、安装;项目投资。
历史沿革:汇通风电成立于2007年6月14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汇通风电股东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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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截止评估基准日,账面总资产11,438.67万元,总负债8,596.51万元,净资产2,842.16万元,2010年1至2月营业收入为0,利润总额-47.26万元,净利润-47.26万元。
⑥汇通进出口
公司名称:新疆汇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克吾
注册资本:5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650100050093898
住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书为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的开发及销售,矿业技术服务,房地产投资开发,商业投资,农业投资,矿业投资,工业投资,能源投资,旅游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建材、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及设备,农畜产品、仪表仪器、工程机械、五金、家具、装饰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玻璃制品、橡塑制品及原料、皮棉、棉短绒、地膜、喷灌设备、陶瓷制品、农机配件、木材,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金属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石油制品,劳保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体用品,消防器材,汽车配件,化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工艺美术品。
历史沿革:汇通进出口成立于2006年9月1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汇通进出口股东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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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因该公司以前年度发生巨额亏损,本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该公司的投资,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该公司的投资为0,2010年1-2月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2)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审计评估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帐面值为32,237.69万元,评估值为39,898.07万元,增值率为23.76%,其构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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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减值原因如下:
汇通集团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截止评估基准日汇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汇通实业和汇通风电拥有的土地由于取得成本较低,本次按目前市场价格评估形成较大增值;而对汇通水利和中药科技园的投资由于经营亏损形成评估减值;上述增减值因素相抵后形成评估净增值。
2010年11月30日,汇通集团召开了201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出让公司所持有的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关于出让公司所持有的新疆汇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汇通集团拟以不低于4,500万元的价格出售所持中药科技园55%股权,以不低于3,500万元的价格出售汇通矿业95%的股权。2010年12月17日,汇通集团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截止2010年12月31日,汇通集团已完成中药科技园55%股权和汇通矿业95%股权的转让。
(3)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权属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汇通集团拥有的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且已取得汇通实业、中药科技园、汇通矿业和汇通进出口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
3、固定资产
截止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账面值为1,324.86万元,评估值为1,374.82万元,评估增值为49.96万元,增值率为3.77%。
汇通集团拟置出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其构成如下: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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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共有四处,其中两处已无实物,本次评估值为零,另外两处房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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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原因如下:
(1)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的原因是房屋建筑物中的友好路昊泰商品房四套住宅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有较大幅度的升值,所以造成评估增值。
(2)机器设备评估减值的原因是机器设备中无实物设备账面原值占的比例为97.9%,致使评估净值减值。
(3)电子设备评估增减值的原因是:在用电子设备更新换代快,价格变化频繁,造成该类资产评估减值;电子设备中无实物、待报废设备的账面值占的比例为80%,致使评估净值减值。
(4)车辆评估增值的原因是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小于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致使评估净值增值。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房产中友好路昊泰商品房四套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部分房屋的购房合同分别由四名自然人与开发商签订,该四人已与本公司分别签订协议,承诺上述四套房产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房产产权与该四人无关;本公司已取得西虹路知青楼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10352894号、第2010352897号房屋产权证,但无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房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权属清晰,均不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关于紫金长安项目的评估说明
(1)紫金长安项目概述
1)紫金长安项目概述
为了建设“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领导“同意将其在乌鲁木齐市现有的558亩教育用地转变为商业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90%用于‘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建设”的批示精神,2007年6月20日,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就上述土地开发签署了《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警官学校同意汇通集团作为上述558亩教育用地转变为商业开发用地的惟一地产开发商,上述558 亩土地开发所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以警官学校现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准;汇通集团作为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惟一指定运作实体,将按照“成熟一块、开发一块”的思路对上述土地进行商业化开发运作,警官学校同意并全面配合汇通集团的开发思路来共同推进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
2)紫金长安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框架协议》中确立的“成熟一块,开发一块”的原则,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就第一期可操作的65 亩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2 号)进行了立项及规划,项目名称为紫金长安,项目按照进展分紫金长安二期、紫金长安三期开发,项目原计划施工周期为两年。目前,紫金长安二期项目工程施工已经结束,项目已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初步预计在年底前全部完成,但紫金长安二期项目交房比原计划延迟近一年;紫金长安三期项目建设所需的四证尚未办理。
鉴于上述地产项目合作情况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由于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公司目前正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工作完成后公司所有资产将剥离)等原因,经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6月10日,双方就原协议项下产生的紫金长安项目达成如下约定:
①紫金长安三期项目开发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进行开发,紫金长安三期项目过户产生的所有税金均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紫金长安三期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
②紫金长安二期项目由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共同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紫金长安二期项目的最终核算由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③由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共同对前期资金往来进行核算,汇通集团前期为紫金长安项目垫付资金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
汇通集团已于2010年8月将紫金长安三期项目土地过户给警官学校指定第三方新疆合上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紫金长安三期项目与汇通集团已无任何法律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紫金长安二期房产项目延迟交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购房户已经办理入住手续,涉及的部分消防整改验收手续尚在办理中;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之间的前期往来资金已经核算完毕,汇通集团垫付资金已全额收回。
2008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土地出让、税收、信贷等产业、金融政策。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根据该通知,“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汇通集团不存在炒地行为及土地闲置的情形,且其已终止与警官学校合作开发紫金长安项目,汇通集团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包含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的有关限制政策。
(2)关于紫金长安项目二期评估方法的说明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关于新疆汇通重大重组项目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答复》,对紫金长安项目二期评估方法说明如下:
紫金长安二期项目截止评估基准日已预售230套住宅,截止评估基准日已投资资金83,806,506.90元。本次评估时选择假设开发法进行该开发成本的评估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存货对外销售时出售方需要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市场价格销售还需要承担完成销售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对于不是完全成本的项目需要支付至交付状态的未付开发成本,此外由于房地产项目实现完全销售往往周期较长,因此投资方对于后续资金投入应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
基于上述分析,中企华认为对于二期开发成本采用假设开发法是适用的。
(3)关于紫金长安项目三期评估方法的说明
截止评估基准日,紫金长安三期项目账面金额24,220,759.83元,根据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签订的协议,经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200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框架协议》。就原协议项下产生的紫金长安项目达成如下约定:
1)紫金长安三期项目开发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进行开发,紫金长安三期项目过户产生的所有税金均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紫金长安三期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
2)紫金长安二期项目由公司与警官学校共同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紫金长安二期项目的最终核算由公司与警官学校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由汇通集团与警官学校共同对前期资金往来进行核算,汇通集团前期为紫金长安项目垫付资金由警官学校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
基本上述协议安排,本次评估时对于三期按审计后账面值保留。
(4)关于紫金长安项目评估过程、评估依据和评估结果的说明
本次对于开发成本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评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开发成本评估价值=项目预计销售金额-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及其他费用-续建专业支出-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投资利息-续建支出行业平均利润
1) 预计销售收入的计算
A.可供销售面积的确定
紫金长安二期项目在评估基准日尚未最终竣工验收,因此无法直接采用专业机构提供的可供销售面积直接进行计算,而依据管理层提供的可供销售面积54,804.35平方米进行销售收入的计算。
B.销售单价的确定
对于截止评估基准日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以合同价作为预计销售单价(经统计合同均价为3708元/平方米);对于在评估基准日尚未签定合同的项目,参考本项目类似项目的成交均价及周边项目的销售价格确定的合同均价为4613元/平方米。
C.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可供销售面积与相应的评估单价相乘即可取得预计销售收入,其中已签约部分直接采用合同收入(124,854,306.40元)作为销售收入(222,351,528.40元)。
2)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包括项目销售部门的管理费用、销售人力资源费用、广告费用、项目咨询及策划费用等。根据评估人员对相关市场资料的调查并结合该公司与新事达置业公司代售代理费的约定,基价部分的代理费比例为4.5%,超出部分的代理费比例为40%。按此比例测算的销售代理费为15,213,492.15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现行税法和相关规定,房地产销售需交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共计为销售收入的5.5%,按此计算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12,229,334.06元。
4)管理费用及其他
管理费用包括除项目销售部门以外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销售人员佣金等。根据评估人员对相关市场资料的调查并结合管理层对管理费用的未来预算确定管理费用比例。根据该公司目前与珠海众一鑫公司及与委托的相关约定项目管理费用比例为2.5%,考虑工程合同及销售合同的印花税后的项目管理费用为5,665,961.87元。
5)续建专业支出
续建专业支出为项目开发成本对应的建设总专业支出-截止基准日开发成本已完成投资金额(不含贷款利息)。
项目总投资为159,943,032.57元,主要构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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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评估基准日已投入83,806,506.90元,后续尚需支出76,136,525.67元。
6)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税率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本次计算增值税时将紫金长安二期项目作为一个汇算清缴对象计算项目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为536,439.92元。
7)企业所得税
采用25%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为7,181,434.91元。
8)投资利息
投资利息的计算基础为项目建设专业支出、项目销售费用、项目管理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计息期间按项目工程建设(达到交楼标准为止)合理期间考虑,利率按基准日现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资金按均匀投入考虑。本次计算时考虑二期项目工程在基准日已竣工,因此计算价值时未扣投资利息。
9)续建支出行业平均利润
续建支出包括续建专业支出、后续销售费用、后续管理费用,行业平均利润率参考2009年深、沪两市房地产开发板块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考虑新疆新市区的平均利润为15.00%。
5、负债
截止评估基准日,汇通集团(母公司)总负债账面值为41,005.32万元,评估值为40,993.73万元,评估减值11.60万元,增值率-0.03%。
(1)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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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账面值45,000,000.00元,为汇通集团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人民币借款。
应付账款账面值6,518,855.29元,主要为应付工程款。
预收款项账面值123,620,488.12元,主要为销售紫金长安小区的房屋收取的房款和预收的工程款。
其他应付款账面值208,238,869.57元,主要为应付关联单位的往来款、暂借款、应付外部单位的工程款和质保金等。 其中115,975.13元为代扣款项,无需支付,本次评估为0,因此评估减值。
(2)非流动性负债
非流动性负债为预计负债,账面值1,900万元,评估值1,900万元。汇通集团因中国十二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起诉,在2009年度针对本案预提了该笔预计负债。
(3)负债的转移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汇通集团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为41,005.32万元。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汇通集团已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同意的债务金额为20,916.17万元,占汇通集团2010年2月28日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41,005.32万元的51.01%。汇通集团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情况说明如下:
①预收款项中销售紫金长安小区的房屋收取的房款119,583,730.42元,涉及对象较多,单笔金额较小,目前该项目正在办理竣工验收,该部分预收款项在竣工验收后将结转营业收入,因此无法取得相应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
②应交税费6,355,151.51元将随着日常经营的进行由汇通集团予以支付。
③预计负债1,900万元涉及的诉讼尚在法院审理中,尚未结转,因此无法取得相应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
④除上述①至③项合计14,493.89万元负债外,其余未取得债务转移同意函的金额为5,595.26万元,占汇通集团2010年2月28日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41,005.32万元的13.65%。汇通集团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争取取得该部分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
(4)未明确同意转移的负债的处理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对事先未征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的,若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海航实业应负责和保证及时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相关债务;若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的,海航实业应当负责在该债务到期前将清偿资金足额支付到汇通集团指定账户,以便汇通集团能及时对外清偿债务。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及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因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海航集团和海航实业还共同承诺:
“1. 如汇通集团的相关债权人要求汇通集团就所负债务的转移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该等债务,则海航实业愿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承担提前清偿义务。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因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函而无法转移的债务,海航实业将以现金方式在上述债务到期前向相关债权人足额进行清偿,以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免于清偿该等债务;若债权人未来坚持要求上市公司清偿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海航实业保证立即足额向上市公司作出偿还和补偿,以使上市公司免于遭受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失。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承诺人提供的上述担保均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净资产
截止评估基准日,汇通集团拟置出资产的净资产账面值为34,333.06万元,评估值为42,639.06万元,评估增值8,306.00万元,增值率24.19%。
(四)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资产权属瑕疵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资产权属瑕疵情况如下:
1、公司下级单位长沙南方职业学院的房屋建筑物中招生大厅、洗车房、后勤仓库、垃圾站共四项房屋建筑面积为1,146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2、公司下级单位长沙南方职业学院的构筑物中运动场部分所占用土地为租赁集体用地;
3、公司下级单位汇通实业的房屋建筑物中第14栋学生公寓部分所占用土地为租赁集体土地;
4、公司下级单位汇通实业的构筑物中新桩训场及运动场东边道路部分所占用土地为租赁集体用地;
5、公司下级单位汇通水利的房屋建筑物共计3项,建筑面积3,225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6、公司下级单位汇通风电的建筑面积为832.11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7、公司下级单位汇通风电的建筑面积为39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拟置出资产涉及的或有事项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汇通集团(母公司)存在的或有事项如下:
1、担保事项
①2006年5月29日,汇通集团下属单位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取得长期借款6,000万元,借款到期日2011年5月28日,系由汇通集团提供连带保证,并由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截止2010年12月31日,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已归还3,900万元,尚有2,100万元未归还。
②2009年12月14日,汇通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汇通水利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取得长期借款2,000万元,借款到期日2011年12月13日,系由舟基集团、汇通风电及汇通集团提供连带保证,另外由汇通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汇通风电所拥有的南湖办公室提供财产抵押。
③截止2010年12月31日,汇通警校项目部紫金长安小区预售房,由乌鲁木齐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按揭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950.00万元,系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④截止2010年12月31日,汇通警校项目部紫金长安小区预售房,由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提供按揭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系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2、重大诉讼事项
汇通集团于2009 年1 月19 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了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诉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实业”)、汇通集团和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因汇通集团对鼎新实业与二十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十冶公司已将汇通集团作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根据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汇通集团认为:汇通集团在本次诉讼中最后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为1,900 万元。汇通集团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鼎新实业进行追偿,但预计追偿到位的可能性较小,故汇通集团已在2009年度预提了1,900 万元的预计负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于上述案件的判断无变化。
3、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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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拟置出资产存在的或有事项及权属瑕疵的处理措施
对于汇通集团存在的担保事项,根据《资产置换协议》,对事先未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责任转移的,若债权人不同意担保责任转移的,如发生汇通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形,海航实业应当在接到汇通集团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向甲方做出全额补偿。
鉴于汇通集团拟置出资产存在上述多项或有事项及部分资产权属瑕疵,为了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海航集团和海航实业共同承诺:
“1、汇通集团重组后,若发生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海航实业承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费用、风险及债务均由海航实业承担。
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述争议事项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因该等争议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航实业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汇通集团重组后,若汇通集团发生或遭受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任何或有债务及其他债务、义务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就置换资产中的对外投资,因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就置换资产中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注销手续,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单位或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责任和债务责任;上市公司违反相关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滞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海航实业负责处理及承担。
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段所述事项或责任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航实业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海航实业已了解并知悉汇通集团置出的部分资产中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形,海航实业承诺:无论是否已知悉置出资产的权属瑕疵,对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纠纷及损失由海航实业负责处理和承担;并放弃就该损失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权利。”
(七)职工安置情况
2010年6月22日,汇通集团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安置方案》,对拟置出资产涉及的汇通集团的本部员工进行了妥善安排。
二、拟置入及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Bohai Leasing CO., LTD.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48室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48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民
注册资本:626,085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4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11461
税务登记证号码:120116668820009
经营范围: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渤海租赁的企业性质
渤海租赁系根据2008年9月27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确认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函[2008]46号)被确认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并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接受商务部监管。
2010年2月10日商务部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事项的复函》(商办建函[2010]175号),确认“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该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性质,不纳入金融企业管理范畴。”
(三)历史沿革
渤海租赁原名天津海航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为海航实业控股子公司,2007年12月4日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登记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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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海航实业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120,000万元,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变更为1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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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渤海租赁公司名称由天津海航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海航实业将持有的30,000万元出资转让给天保投资,转让后,海航实业出资1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92%,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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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9月15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海航实业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70,435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20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17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03%,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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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10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海航实业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25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45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34%,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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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26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燕山投资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4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49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72%,燕山投资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16%,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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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1月2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通合投资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1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50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4.02%,燕山投资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99%,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99%,通合投资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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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2月23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燕山投资、天信投资、远景投资、天诚投资分别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58,200万元、36,000万元、20,000万元、6,6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621,2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68%,燕山投资出资98,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81%,天信投资出资3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9%,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3%,远景投资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2%,通合投资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1%,天诚投资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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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2月28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燕山投资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4,85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626,08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15%,燕山投资出资103,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46%,天信投资出资3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5%,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9%,远景投资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9%,通合投资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0%,天诚投资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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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增资经中瑞联验字[2007]第150号、岳津验内更[2008]第019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09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15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24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38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40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80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421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424号验资报告验证。
渤海租赁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第二条“加强变更事项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在历次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分别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地税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针对本次交易,渤海租赁已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通报,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取得商务部办公厅2010年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事项的复函》(商办建函[2010]175号)。
大成律师认为;“渤海租赁已就其名称变更、增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调整等历次变更依据商建发[2006]160号文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备案手续,并就本次重组向相关主管机构进行了通报,符合相关规章的规定。待本次重组完成后,渤海租赁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5日内,也应按照商建发[2006]160号文的规定,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四)产权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渤海租赁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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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上述股东中,海航实业直接持有渤海租赁67.15%的股权,并通过天信投资持有渤海租赁5.75%的股权,海航实业合计持有渤海租赁72.90%的股权;另一方面,海航实业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通过燕山投资持有渤海租赁16.46%的股权,同时海航集团控股的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持股66.67%)为天诚投资(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即实际控制人,而天诚投资持有渤海租赁1.06%的股权,因此海航集团合计控制渤海租赁90.42%的股权(含海航实业持股),从而海航实业、天信投资、燕山投资和天诚投资(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渤海租赁的控股股东为海航实业,实际控制人为海航工会。海航实业与海航工会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一、交易对方之一:海航实业”。
(五)主要下属公司情况
渤海租赁下属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住 所:Room 803,Futura Plaza,111 How Ming Street, Kwun Tong, Hong Kong
成立时间:2009年10月27日
公司注册证书号:1384775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和设备买卖及租赁、对外投资、商业咨询等。
(2)产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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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营业务介绍
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渤海租赁设在香港的平台公司,是渤海租赁未来拓展国际业务、参与国际资产租赁的业务平台。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
2、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住 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
营业期限:2010年2月10日至2060年2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12184
税务登记证号:120114550372028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再担保业务;诉讼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与担保有关的融资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企业、商业、制造业、物流业、农业、餐饮业进行投资(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产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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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营业务介绍
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以再担保和特色担保为核心业务,将通过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开展批量再担保业务、对高科技型民营企业担保开展特色担保业务。
(六)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1、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渤海租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158,788.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378,942.69万元,非流动资产 779,845.83万元;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因开展租赁业务而产生的长期应收款725,101.94万元。
渤海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除租赁物外,其他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渤海租赁开展租赁业务主要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情况如下:
(1)2009年4月20日,渤海租赁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5亿元,以其与天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天保投资签订的《关于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的租赁协议》项下的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71,906.1㎡投资服务中心大楼提供抵押担保。
(2)2009年10月26日,渤海租赁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34亿元,以租出资产天津空客A320总装线厂房、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其与天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关于空客A320总装线厂房的租赁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提供质押担保。
(3)2010年1月4日,渤海租赁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1.5亿元,以其与蓟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天津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租赁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4)2010年12月1日,渤海租赁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4.2亿元,以其与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H20100100902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北安桥、金汤桥、十二经路、兴安路的租金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2、主要负债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渤海租赁合并报表负债总额476,653.1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42,353.16万元,非流动负债434,300.00万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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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流动负债情况
①预收款项 14,752.18万元,系预收天津港保税区办公大楼和空客厂房项目、同基船业项目、天津蓟县项目以及东丽项目的一季度租金。
②应付利息803.64万元,系未至付息期的应付长期借款利息。
③其他应付款19,872.36万元,主要系收到天津保税区空客厂房项目的保证金12,876万元、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项目的保证金4,200万元和天津蓟县项目的保证金1,875万元。
(2)主要非流动负债情况
非流动负债均为长期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①长期借款分类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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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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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渤海租赁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七)主要财务状况
1、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0] 010383号、[2011]010067号《审计报告》,渤海租赁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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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渤海租赁未来可预计的政府补贴情况
根据渤海租赁截至2011年2月18日已起租的九个项目情况,预计未来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期的盈利预测金额、政府补贴与盈利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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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补贴依据
1)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因此,渤海租赁2009年收到该项补贴2,000万元。
2)根据渤海租赁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9日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渤海租赁在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天津港保税区将进一步给予财政扶持,即渤海租赁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前两年(2009年与2010年)返还100%,第三年至第六年(2011年至2014年)返还60%,第七年至第十年(2015年至2018年)返还50%;上述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如将来国家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相应地对上述政策做出调整。
3)根据《关于给予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在空港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的资产转让及租赁业务的财税优惠政策的确认函》(津保财发[2008]11号)和《关于给予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在空客320总装厂房的资产转让及租赁业务的财税优惠政策的确认函》(津保财发[2009]7号),渤海租赁在购入环节、租赁期间以及转让环节因业务所缴纳的各项税费将天津港保税区区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渤海租赁。因此,渤海租赁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租赁项目和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享受相应补贴政策。上述确认函系进一步落实《合作备忘录》所述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
(2)政府补贴的有效期限及取得条件
1)政府补贴的有效期限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该政府补贴属于一次性政府补贴。
根据上述渤海租赁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渤海租赁可持续获得相关政府补贴至2018年。
2)政府补贴的取得条件
根据上述渤海租赁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渤海租赁将享有在天津港保税区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返还优惠,主要涉及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等。
因契税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仅针对交易行为一次性征收,因而由此带来的税收返还是偶发性的,且仅在天津港保税区购买房产项目过户时才会发生。
除契税以外的其他税收返还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则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渤海租赁未来将持续获得的政府补贴主要来源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税种。
(3)政府补贴对渤海租赁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1)根据上述列表数据,渤海租赁未来可预计取得的政府补贴在净利润中的占比呈下降趋势。
2)渤海租赁截至2011年2月18日已起租的九个项目除斗山租赁项目租赁期较短外,其余项目的租赁期均在七年以上,项目租赁期限较长。根据相关项目的租赁合同约定,渤海租赁在租赁期内均能持续盈利。目前上述九个项目均运作正常。
3)渤海租赁现有注册资本62.61亿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约36.77亿元,还具有较大的业务发展空间。随着渤海租赁新增项目带来的净利润的增加,上述政府补贴收入在其年度净利润中的占比还将逐渐下降。
因此,去除政府补贴因素外,渤海租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八)拟置入及购买资产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
渤海租赁最近三年增资情况详见本节“二、拟置入及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三)历史沿革”。
(九)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与渤海租赁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租赁物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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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土地、房产情况
上述租赁物资产中相关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1)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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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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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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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相关抵押、质押情况见本节“二、拟置入及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五)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十)拟置入及购买资产评估情况
拟置入及购买资产为渤海租赁100%股权,根据中联评报字[2010]第338号《资产评估报告》和中和评报字[2010]第V1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渤海租赁进行整体评估,两种方法的评估情况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1,050.40万元,评估增值0.08万元,增值率0.00001%;具体评估结果汇总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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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对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3,825.77万元,增值2,775.45万元,增值率0.43%。
3、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异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51,050.40万元,比收益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653,825.77万元,低2,775.37万元,低0.43%。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差异率较小。
4、评估差异原因分析与结果选取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虽然融资租赁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其行业发展仍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目前国内沪深两市尚无融资租赁类上市公司,且渤海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间较短,企业经营尚处于发展期,影响了评估师对企业所面临的综合风险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了评估师对企业折现率估算的准确性。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更为稳健,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拟置入及购买资产价值参考依据。由此得到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1,050.40 万元。
5、补充评估情况
2011年3月,中联评估对渤海租赁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补充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1]第117 号《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结果,渤海租赁100%股权价值为671,836.58万元。
本次交易作价仍以651,050.40 万元为准,补充评估不改变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
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由水利工程施工、教育和风电设备制造业务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租赁、电力设施和设备租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设备租赁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和设备租赁,上市公司将转型为一家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一、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由于融资租赁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也不同,因而融资租赁的概念在世界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就我国而言,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五条之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该准则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与融资租赁相联系的概念是经营租赁,按照《租赁》准则的定义,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在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经济寿命的租期内,可长期占有使用设备。在租赁期满后,还可能留购租赁物。其目的在于添置资产或融通资金,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经营性租赁目的在于满足承租人短期、临时、季节性生产的需要,而非添置资产或融通资金。目的不同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最主要区别。
2、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于长期使用资产,租期一般较长;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可能在一个租期内就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相比较而言,经营租赁因应承租人短期、临时、季节性需要的特点,出租人往往需要在多个租赁期内方可收回投资。
3、涉及当事人和合同不同
融资租赁一般至少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三个当事,对于价值较大的租赁物,可能还会涉及银行;而经营租赁一般仅有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两个当事人。
4、财务影响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之规定,如果一项租赁被界定为经营租赁,则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应被认定为期间费用,该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其对收入的影响实际上是税后费用,即:租赁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所得税税率)。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则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视同企业购入的资产计提折旧。另外,根据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会产生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摊销时作为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由于有这两个因素,融资租赁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与经营租赁是不一致的。
(二)融资租赁的功能
1、融资功能
融资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最基本的功能。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是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手段,是承租人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资产变现、增加资产流动性,缓解债务负担的有效筹资渠道。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功能是否充分发挥对其效益情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利用财务杠杆,配比部分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选择租赁项目,使资金的运作达到最佳状态。融资功能使得承租人可以使用最少的资金进行企业的扩大投资,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扩大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等。
2、融物功能
融物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于其它融资方式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享有信息资源的不平衡,承租人无力购买出卖人的商品,而出租人的购买并出租的行为使得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自由的流动。
3、投资功能
在现代化的生产条件下,面对丰富的市场信息,投资者如果没有专业的经验很难对企业价值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增加了投资的盲目性。而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具有特殊的资源优势,有能力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借贷、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贷款,吸收社会投资。同时,租赁公司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可以减少银行直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增加资产流动性,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加大投资力度。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自己的资金、信用、政府的集中采购的杠杆作用,通过租赁公司盘活资产、筹措资金,从而可以扩大财政政策的倍数效应,加强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投资力度。
4、资产管理功能
资产管理功能是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衍生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盘活资产,使企业的资产物尽其用,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
(三)融资租赁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操作模式,一般可将融资租赁分为以下几类:
1、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简单的交易形式,即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参与,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综合交易。简单融资租赁是一切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简单融资租赁交易有如下特点:
(1)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一般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2)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3)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5)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应对租赁物件实施规范化的保养和维修,并承担有关租赁物的风险;(6)《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留购。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属于出租人转移到属于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租赁物,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也有售后回租的承租人不留购租赁物的情形。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售后回租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①租赁物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租赁公司首先要对租赁物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签订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②《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一体化的结果;③回租行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发生影响;④回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自有资金或流动资金不足。
3、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代理管理并收取佣金。在委托租赁中,增加了委托人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是资金委托,也可以是委托人限制的租赁物。委托租赁常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出租人资格,对租赁业务不熟悉;二是委托人与受托出租人、承租人在不同地区或国家,没有条件亲自管理,只好交给受托人。委托租赁实际上是具有资产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一个包括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出租人和长期贷款人的比较复杂的融资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出租人往往只付少部分租赁物购置款项,其余的资金通过将上述协议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获得(即规定贷款者只能从租金和设备留置权中得到偿还,对出租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收回的租金必须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当一家金融机构无法承担巨额融资时,出租人还可以委托信托机构通过面向多家金融机构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来筹措。
5、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一种由机械设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对选定本企业生产或经销的机械设备的购买者,即最终用户,通过为其提供租赁融资,将设备交付给用户使用的租赁销售方式。设备的使用者在取得设备时无需一次性付清货款,只需在随后的租期内支付相应租金,即可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租赁销售的方式,既使企业扩大了销售,也为企业提供了融资途径,是当前许多国家大力发展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四)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融资的性质不同
企业贷款的直接目的是获得资金,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仅是一种简单的借贷关系。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形式,融资是手段,融物是目的。在租赁交易合同中,一般对融资用途作了专门的限制,如用于购买某项设备,经承租人认可,资金由出租人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不经过承租人的帐户,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资金运动和实物的运动同步且紧密相连。
2、融资程度不同
借款人向银行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提供抵押和担保,对抵押品的评估相当低,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仅能获取一部分贷款。而融资租赁是设备自身未来创造的现金流量,一般在数额上等于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
3、涉及合同数量和标的物不同
在银行贷款中,只有一项借贷合同,合同标的物就是资金,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少有两项合同,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租赁物。
4、交易中涉及的关系不同
在银行贷款中,主要当事人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两方,合同的主要标的物就是资金。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往往要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他们的关系既有租赁关系,又有买卖关系。
5、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银行贷款对借款人而言,会计处理上是直接计人借款人负债。但融资租赁则不一样,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上应付租金记入长期应付款,分期摊销,而经营租赁则不计入负债,租金直接列入费用,只在会计附注中列示。
(五)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
1、租赁公司的一般类型
在我国,租赁公司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由银行或金融企业集团出资设立,这类公司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其资金来源通常为资本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租赁项目专项贷款等。
(2)产业型租赁公司
产业型租赁公司一般由大型设备制造商出资设立,其租赁业务往往是配合母公司机器设备的销售,是销售手段的一种补充。这类租赁公司往往能够给承租人提供比较全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设备回收等服务。如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对其国内外设备销售方式的创新和支持,也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之一。
(3)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类似于渤海租赁,即不依托金融机构和设备制造企业而成立的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主要是从监管体制来区分。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分别归属于银监会和商务部。两家主管部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银监会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均有“金融租赁”字样,通常简称金融租赁公司。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则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通常称之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适用法规不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适用法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主要适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3)业务范围和融资方式不同。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①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③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④同业拆借业务;⑤未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其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二、租赁业务的基本交易流程
(一)经营租赁的交易流程
经营租赁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相对简单,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
交易流程解释:
①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经营性租赁协议;
②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抵押协议;
③承租人根据协议安排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
④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⑤银行向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租赁公司向供应商付款购买设备;
⑥设备提供商向租赁公司提交设备,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于承租人;
⑦承租人按照经营性租赁协议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⑧租赁期结束,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返还设备,租赁公司根据设备耗损程度确定抵扣保证金数额,多余部分返还承租人(若押金不足,公司将向承租人追缴不足部分)。
(二)简单融资租赁的交易流程
简单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
交易流程解释:
①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②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购买合同转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远期回购协议;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汇通集团 | 2,850 | 95.00 |
肖克吾 | 150 | 5.00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汇通集团 | 1,200 | 40.00 |
徐建平 | 900 | 30.00 |
刘建新 | 150 | 5.00 |
齐蔚榕 | 130 | 4.30 |
周博 | 150 | 5.00 |
侯雪莲 | 150 | 5.00 |
冯孝元 | 100 | 3.30 |
孙全寿 | 70 | 2.40 |
焦寅玲 | 150 | 5.00 |
合计 | 3,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汇通集团 | 1,750 | 35.00 |
肖克吾 | 1,800 | 36.00 |
叶军 | 1,450 | 29.00 |
合计 | 5,000 | 100.00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率% | 备注 |
1 | 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00,000,000.00 | 31,629,056.77 | -68.37 | |
2 | 新疆汇通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1,995,415.09 | 16,269,892.91 | 35.63 | |
3 | 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54,994,455.37 | 299,769,504.08 | 93.41 | |
4 | 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 | 26,563,058.82 | 22,673,314.38 | -14.64 | |
5 | 新疆汇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28,500,000.00 | 28,314,992.03 | -0.65 | |
6 | 新疆汇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 0.00 | - | 全额计提 | |
7 | 深圳隆鑫投资有限公司 | 2,410,315.65 | - | 全额计提 | |
8 | 新疆水电设备物资公司 | 485,309.26 | 323,938.57 | - | 清算中 |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2,571,686.34 | ||||
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 322,376,867.85 | 398,980,698.75 | 23.7623.76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房屋建筑物类合计 | 11,296,118.47 | 11,842,947.90 | 546,829.43 | 4.84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 11,296,118.47 | 11,842,947.90 | 546,829.43 | 4.84 |
设备类合计 | 1,952,460.72 | 1,905,280.00 | -47,180.72 | -2.42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 25,031.62 | 1,393.00 | -23,638.62 | -94.44 |
固定资产-车辆 | 1,699,037.29 | 1,735,532.00 | 36,494.71 | 2.15 |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 228,391.81 | 168,355.00 | -60,036.81 | -26.29 |
固定资产合计 | 13,248,579.19 | 13,748,227.90 | 499,648.71 | 3.77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 - | ||
固定资产净额 | 13,248,579.19 | 13,748,227.90 | 499,648.71 | 3.77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途 | 详细地址 | 建筑面积(m2) | 建成年月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1 | 友好路昊泰商品房四套 | 高管宿舍 | 乌鲁木齐市沙区友好路4号 | 313.04 | 2001/3/1 | 1,001,859.96 | 1,879,200.00 |
2 | 西虹路知青楼 | 商业/住宅 | 乌鲁木齐市西虹路154号2栋 | 4356.4 | 1995/6/17 | 9,963,747.90 | 9,963,747.90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1 |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 11,684,398.64 |
2 | 前期工程费 | 1,767,927.30 |
3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132,084,055.62 |
4 | 基础设施建设费 | 7,246,666.46 |
5 | 公共配套设施费 | 2,441,946.00 |
6 | 开发间接费用 | 4,718,038.55 |
7 | 合计 | 159,943,032.57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短期借款 | 45,000,000.00 | 45,000,000.00 | - | - |
应付账款 | 6,518,855.29 | 6,518,855.29 | - | - |
预收款项 | 123,620,488.12 | 123,620,488.12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393.11 | -1,393.11 | - | - |
应交税费 | 6,355,151.51 | 6,355,151.51 | - | - |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 1,321,270.82 | 1,321,270.82 | - | - |
其他应付款 | 208,238,869.57 | 208,122,894.44 | -115,975.13 | -0.06 |
流动负债合计 | 391,053,242.20 | 390,937,267.07 | -115,975.13 | -0.03 |
保函名称 | 保函金额 (元) | 保证金金额(元) | 受益人 | 保证金比例 | 保函有效期 | 项目名称 | 保函担保保证人 | |
履约保函 | 569,390.00 | 170,817.00 | 中节能发电(新疆)有限公司 | 30% | 2010.9.15 | 2011.12.25 | 新疆乌鲁木齐托里200MW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110KV输电线路安装工程 |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994,728.00 | 298,418.40 | 中节能发电(新疆)有限公司 | 30% | 2010.9.15 | 2011.12.25 | 新疆乌鲁木齐托里200MW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35KV输电线路安装工程 |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234,809.20 | 70,442.76 | 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 | 30% | 2010.10.27 | 2011.4.30 | 新疆呼图壁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10年度第四标 |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380,000.00 | 114,000.00 |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 | 30% | 2007.7.12 | 2010.6.30 | 新疆喀拉塑克水利枢纽工程金属结构制造合同(合同编号:KLSK240/DB08/SB06) |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 9,300,000.00 | 2,790,000.00 |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30% | 2009.5.25 | 2010.12.31 | 福田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标合同编号:44030020080528001 |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141,611.30 | 14,161.13 |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 | 10% | 合同生效日 | 2010.9.30 | "500"水库配套调节池保温钢架工程(合同编号:500SC-8)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203,751.60 | 20,375.16 |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路局 | 10% | 2009.09.18 | 2010.10.15 | 伊河建管局110KV河川变电所增容改造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YHSD-0103004)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预付款保函 | 307,503.20 | 30,750.32 |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 10% | 2009.09.28 | 2009.10.30 | 伊河建管局110KV河川变电所增容改造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YHSD-0103004)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 667,844.00 | 667,844.00 |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100% | 2009.5.27 | 2010.12.31 | 福田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标合同编号:44030020080528001 | 无 |
履约保函 | 787,290.00 | 78,729.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 | 10% | 2010.03.23 | 2011.12.3 | 巩乃斯河北岸灌区尼勒克县木斯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扬水)工程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381,228.00 | 38,122.80 | 奎屯新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10% | 2010.4.26 | 2011.9.30 | 古尔图河梯级水电站压力钢管制造与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编号:HTD-2010-04-01)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3,158,600.00 | 947,580.00 | 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0% | 2010.11.01 | 2010.12.31 | 新疆和田喀拉喀什河波波娜水电站工程发电引水洞(第IV标)(合同编号:BBN206-200709-200709-001-0035) |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履约保函 | 38,000,000.00 | 38,000,000.00 | 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 2010.11.3至(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案件生效判决执行终止或该案通过其他方式结案失效止 | 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诉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事 | 无 | ||
材料预付款 | 3,200,000.00 | 960,000.00 | 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0% | 2010.11.26 | 2010.12.30 | 新疆和田喀拉喀什河波波娜水电站工程发电引水洞(第IV标)(合同编号:BBN206-200709-200709-001-0035) |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10,000 | 现金 | 10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120,000 | 现金 | 130,000 | 100.00% |
合计 | 120,000 | 130,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100,000 | 现金 | 76.92% |
天保投资 | 30,000 | 现金 | 23.08% |
合计 | 130,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70,435 | 现金 | 170,435 | 85.03% |
天保投资 | 30,000 | 14.97% | ||
合计 | 70,435 | 20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250,000 | 现金 | 420,435 | 93.34% |
天保投资 | 30,000 | 6.66% | ||
合计 | 250,000 | 45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85.72% | ||
燕山投资 | 40,000 | 现金 | 40,000 | 8.16% |
天保投资 | 30,000 | 6.12% | ||
合计 | 40,000 | 49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84.02% | ||
燕山投资 | 40,000 | 7.99% | ||
天保投资 | 30,000 | 5.99% | ||
通合投资 | 10,000 | 现金 | 10,000 | 2.00% |
合计 | 10,000 | 50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67.68% | ||
燕山投资 | 58,200 | 现金 | 98,200 | 15.81% |
天信投资 | 36,000 | 现金 | 36,000 | 5.79% |
天保投资 | 30,000 | 4.83% | ||
远景投资 | 20,000 | 现金 | 20,000 | 3.22% |
通合投资 | 10,000 | 1.61% | ||
天诚投资 | 6,600 | 现金 | 6,600 | 1.06% |
合计 | 120,800 | 621,2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67.15% | ||
燕山投资 | 4,850 | 现金 | 103,050 | 16.46% |
天信投资 | 36,000 | 5.75% | ||
天保投资 | 30,000 | 4.79% | ||
远景投资 | 20,000 | 3.19% | ||
通合投资 | 10,000 | 1.60% | ||
天诚投资 | 6,600 | 1.06% | ||
合计 | 4,850 | 626,085 | 100.00% |
项目 | 2010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预收款项 | 147,521,800.42 |
应付职工薪酬 | 259,366.60 |
应交税费 | 67,468,236.17 |
应付利息 | 8,036,386.61 |
其他应付款 | 198,723,564.57 |
担保赔偿准备金 | 820,000.00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695,000.00 |
其他流动负债 | 7,232.65 |
流动负债合计 | 423,531,587.02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4,343,000,000.0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343,000,000.00 |
负债合计 | 4,766,531,587.02 |
借款类别 | 2010年12月31日 |
质押借款 | 570,000,000.00 |
抵押借款 | 3,773,000,000.00 |
合计 | 4,343,000,000.00 |
贷款单位 | 借款 起始日 | 借款 终止日 | 币种 | 利率 (%) | 2010年12月31日 |
本币金额(元) |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 2009.10.26 | 2024.6.20 | RMB | 6.14 | 3,338,000,000.00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广东路支行 | 2009.4.20 | 2019.4.19 | RMB | 6.0172 | 435,000,000.0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2010.12.1 | 2018.11.30 | RMB | 5.76 | 420,000,000.00 |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 2010.1.4 | 2017.1.3 | RMB | 6.14 | 150,000,000.00 |
合计 | 4,343,000,000.00 |
项目 | 2010年12月31日 | 2010年2月28日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158,788.52 | 1,094,161.43 | 1,060,756.11 | 135,089.36 |
负债合计 | 476,653.16 | 433,117.95 | 420,488.74 | 1,080.82 |
少数股东权益 | 10,713.59 | 9,997.87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71,421.77 | 651,045.60 | 640,267.37 | 134,008.5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82,135.36 | 661,043.47 | 640,267.37 | 134,008.54 |
项目 | 2010年年度 | 2010年1-2月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57,688.90 | 9,212.23 | 15,359.70 | 3,000.00 |
营业利润 | 25,568.78 | 3,394.92 | 8,112.03 | 4,018.41 |
利润总额 | 33,832.73 | 11,658.92 | 12,668.79 | 4,695.53 |
净利润 | 25,189.59 | 10,776.11 | 10,173.82 | 3,875.2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5,176.01 | 10,778.24 | 10,173.82 | 3,875.26 |
项目 | 2009年度 | 2010年度 | 2011年度 | |
政府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2,000.00 | -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7.88 | 356.22 | 690.8 | |
房产税 | - | 278.32 | 243.33 | |
契税 | 2,130.00 | 6,573.97 | - | |
所得税 | 288.93 | 702.86 | 981.52 | |
其他 | 109.95 | 352.63 | 95.19 | |
合计 | 4,556.76 | 8,264.00 | 2,010.84 | |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 | 4,556.76 | 6,198.00 | 1,508.13 | |
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 | 10,173.82 | 25,176.01 | 19,901.00 | |
政府补贴占净利润的比例 | 44.79% | 24.62% | 7.58% | |
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 | 5,617.06 | 18,978.01 | 18,392.87 |
项目 | 入账价值(元) | 起租时间 | 租赁期限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 | 732,683,677.50 | 2009年4月 | 20年 |
空客A320飞机厂房 | 3,224,873,388 | 2009年10月 | 15年 |
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 | 1,000,000,000 | 2009年11月 | 15年 |
武汉四座大桥 | 1,800,000,000 | 2010年3月 | 15年 |
蓟县道路 | 187,600,000 | 2010年1月 | 7年 |
合计 | 6,945,157,065.50 |
项目 | 权证编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抵押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 | 房地证保税字第150002198号 |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 商业用地 | 47,999.4 | 已抵押 |
空客A320飞机厂房 | 房地证津字第115051000012号 | 空港物流加工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南侧 | 工业用地 | 549,603.1 | 已抵押 |
项目 | 权证编号 | 建筑物名称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是否存在抵押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 | 房地证保税字第150002198号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 |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 71,906.1 | 已抵押 |
项目 | 权证编号 | 建筑物名称 | 权利种类 | 建筑面积(m2) | 他项权利人 |
空客A320飞机厂房 | 房地他证字第43026101121703号 | 空港物流加工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南侧 | 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 | 119,477 | 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B | C | D=C-B | E=D/B×100% | |
流动资产 | 352,563.31 | 352,563.31 | - | - |
非流动资产 | 731,599.64 | 731,599.72 | 0.08 | 0.00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15,684.22 | 15,684.22 | - | - |
长期应收款 | 658,152.78 | 658,152.78 | - | - |
固定资产 | 21.98 | 22.06 | 0.08 | 0.36 |
其中:建筑物 | - | - | - | |
设备 | 21.98 | 22.06 | 0.08 | 0.36 |
无形资产 | - |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资产总计 | 1,084,162.95 | 1,084,163.03 | 0.08 | 0.00001 |
流动负债 | 30,812.63 | 30,812.63 | - | - |
非流动负债 | 402,300.00 | 402,300.00 | - | - |
负债总计 | 433,112.63 | 433,112.63 | -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651,050.32 | 651,050.40 | 0.08 | 0.00001 |
(下转B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