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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证监局
    首次对证券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11-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霍宇力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霍宇力 ○编辑 衡道庆

      

      日前,广东证监局对辖区一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案当事人徐某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这是自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以来首宗由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是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案当事人徐某于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原中富证券广州东风中路营业部等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期间,两次与营业部客户蔡某达成委托协议,约定徐某在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蔡某每月按5%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实际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作为徐某的报酬,低于固定收益或亏损的,由徐某向蔡某补足本金和固定收益。此后,徐某通过办公室热自助电脑进行热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等方式,操作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其资金下单进行证券交易。徐某在接受蔡某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未有违法所得。

      广东证监局认定,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据此,广东证监局对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少数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问题时有发生,其行为不仅与证券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而且容易产生纠纷,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一样,为《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广东证监局提醒广大证券从业人员,要认真吸取本案的教训,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不参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行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