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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023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工程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电力智能化系统集成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工程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工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半年度对工程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工程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廖志旭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工程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工程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工程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工程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吴证券。

      6、工程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工程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吴证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工程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工程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吴证券发现工程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工程公司、专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