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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1-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3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2011年7月13日,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方”)、福建口岸经贸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无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议合作方情况介绍。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9个设区市联合社、69个县(市、区)联合社、623个基层供销社,产业活动单位1.29万个,是福建省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服务城乡居民。

      福建口岸经贸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隶属福建省政府五办。专业从事对外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贸易口岸定于马尾);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塑料用品,金、交电、化工,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家俱,装饰材料,船用零配件,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推动零售流通业的不断发展,进而促进各自专业领域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战略合作协议。

      (一)合作模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合资商业连锁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甲方出资800万元持有股权40%,乙方出资960万元持有股权48%,丙方出资240万元持有股权12%,均以现金出资。从实际出发,为加快发展步伐,合资公司可与设区市或经济发达的县供销合作社成立一级子公司,子公司可与基层供销合作社采用务实形式开展合作。

      (二)合作区域与网点开发。

      以福建省内的市、县、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为试点,以合作开发或场地租赁等方式尽快启用和筛选将原供销合作社网点发展为超市项目。甲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负责挖掘开拓相关的网点资源;乙方利用零售连锁的业务特长,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合资公司选择福建省各设区市、县(区)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中可作为超市经营的网点,通过改造成为标准化、规范化、效率化的连锁商业网点,开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及超市复合业态经营。

      (三)经营内容。

      以乙方现有超市、百货、电器等日用消费品经营为主。商品采购体系和配送体系,暂依托乙方目前的供应链资源和物流配送系统,以达到规模经营效应,降低商品经营成本。条件成熟时,合资公司在有条件的市、县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组织开展对区域内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点的配送业务。

      (四)收益分配。

      合资公司的股东分红原则上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五)合资公司店招与标识。

      在“新华都超市”商号及LOGO中加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既发挥新华都超市的品牌优势,又体现供销合作社的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开发优质商业网点,加快海峡西岸零售市场布局,为公司中长期发展和远期战略提供有力支持,对公司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揭示。

      本协议只是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具体合作事项仍需要三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合作事项的预期效果及门店拓张计划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协议涉及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相关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