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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厘定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时税收问题:企业交了税,个人不用再交
    2011-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时双重征税问题得以破解。

      记者14日独家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转交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需要缴个税。通知自本月1日起实施。

      国税总局明确了这部分限售股减持的纳税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完税后,将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需要纳税。

      据税务专家王骏介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都是按照转让收入全额征税。规定出台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时,就可以把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后再纳税,一定程度上减少这部分的所得税负担。

      记者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减去原值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的85%,按此计算,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可减少相当于转让收入3.75%的所得税。

      在此政策出台前,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时被双重征税,曾引发很大争议。

      2010年2月22日,中国平安发表公告,称将于当年3月1日开始,在未来五年内将减持近8.60亿股限售股,其中有平安股东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1.9万名平安员工持有的限售股。(下转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