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的谁的谁?谁让谁憔悴?谁是谁的谁的谁?谁让谁伤悲?”
这首苦情歌,歌词又绕又粗糙,但话糙理不糙——在爱情中(不是婚姻中),年轻人一冲动,往往以为谁跟谁恋爱了就存在契约,因而可以获得那谁对自己的义务、自己对那谁的权利。
错了。这契约是你单方跟那谁定的,那谁可没跟你定过,除非你成为那谁的谁。
前不久,咱们证券市场上也唱过这么一出《谁是谁的谁》:
“这谁”看了“那谁”出的关于“谁谁”的研究报告,说是“谁谁”手里有矿,于是“这谁”买了“谁谁”的股票;后来,“谁谁”出面说,“那谁”的研报不妥,自己没有矿;于是,“谁谁”的股票开始下跌,“这谁”认为“那谁”欺诈客户,决定把“那谁”告上法庭。
最新消息说,案子法院不受理,原因就在于“谁是谁的谁”没搞清楚。此事中,“这谁”不是“那谁”的客户,因此“那谁”不会把研报提供给“这谁”作为投资参考,既然不是客户,何来欺诈客户呢?
仔细品味此案,发现“谁是谁的谁”这个问题还真挺严重:第一,研报一般是券商提供给自己客户的服务,而且应是收费服务或增值服务,正常情况下还要订立契约。那么,非客户依研报投资受损,是否有权利追究券商责任?第二,目前研报在互联网和炒股终端上几近公开,获取研报这种特定服务的成本极低,网站、炒股终端等取得和发布研报行为,是否应有明确的权利责任界定?第三,至今投研人员和上市公司就研报内容是否失实仍各执一词,厘清投研与公司的关系看来仍非常重要。
简单分析一下就能看出,投资者“这谁”、投研“那谁”、公司“谁谁”和网站终端“谁谁谁”这几层关系,确实要搞搞清楚才是。干巴巴地讲,作为契约经济的市场经济,就是这么要求的。
不光市场经济这么要求,人活一辈子,无论情感、工作,每遇麻烦,往往就是理不清“谁是谁的谁”——私奔的老兄选择回家,“达芬奇”的老板选择眼泪,新闻集团的默多克选择“最卑微”,无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