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价值
  • 11:信息披露
  • 12:产业纵深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  
    2011年7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B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7版:信息披露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1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做出相关安排,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

    2、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1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林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林洋电子”,股票代码为“60122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为7,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10 月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广发证券自主推荐、已向协会备案的询价机构。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1年7月27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5.00元/股-18.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15.00元/股-18.00元/股)之内或区间上限(18.00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

    如“拟申购价格”全部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下限( 15.00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

    4、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1年7月21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T-1日)及2011年8月1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150%,且不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1,5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1年8月1日(T日)15:00,到达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8、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0、本次发行可能因以下情形中止: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500万股;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上发行总量6,000万股,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1、本公告仅适用于林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11年7月29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12、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1年7月21日(T-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指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结算平台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
    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本次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询价对象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有效报价指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所对应的报价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申购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等的申购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指2011年8月1日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数量为7,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18.00元/股缴纳申购款。

    (三)初步询价情况及发行价格区间

    2011年7月22日(T-6日)至2011年7月27日(T-3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深圳、上海和北京组织了推介会,共有46家询价对象管理的71家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平台提交了初步询价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路演推介和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5.00元/股-18.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并于2011年7月29日(T-1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中披露。

    此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19.66倍至23.5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6.52倍至31.8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次发行7,500万股计算为29,000 万股)。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共有71 家配售对象提交了初步询价报价。其中,提交的有效报价不低于询价区间下限的配售对象有49 家,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为22,080万股,为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4.72 倍。

    (四)发行价格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于2011年 8月3日(T+2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7日

    2011年7月21日(周四)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6日

    2011年7月22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T-5日

    2011年7月25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及现场推介(深圳)
    T-4日

    2011年7月26日(周二)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及现场推介(上海)
    T-3日

    2011年7月27日(周三)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及现场推介(北京)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11年7月28日(周四)

    确定价格区间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1年7月29日(周五)

    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网上路演

    T日

    2011年8月1日(周一)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网上申购日

    T+1日

    2011年8月2日(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T+2日

    2011年8月3日(周三)

    刊登《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资金退款,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

    2011年8月4日(周四)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七)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网下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配售对象及锁定期安排

    只有符合“释义”中的规定条件,并且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初步询价报价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其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下限。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1年7月21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票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二)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T-1日)及2011年8月1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申购视为无效。

    2、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3、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须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一致。

    5、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150%,且不超过网下发行总量,即1,5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为P,则: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可申购数量为15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15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150%×(M1+M2+M3)。

    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即1,500万股。

    6、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网下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申购报单中每一个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

    例如,某配售对象做出如下申购:

    申购价格(元/股)每个申购价格所对应的申购数量(万股)
    P1M1
    P2M2
    P3M3

    则该配售对象应缴付的申购款项(万元)=P1×M1+P2×M2+P3×M3

    2、申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申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见下表),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其中收款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申购款项。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01222,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1222”,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银行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名称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100120292902578883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100155040005001529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卢湾支行

    0349230004000659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31006672601817006214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营业部

    970201537000000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兴业银行上海分行21620010010023930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营业部

    21608926231000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上海银行营业部316007-0300067469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731101018720000061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45465921371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国光大银行

    上海分行营业部

    3651018800014180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020101404000110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433020000184330000025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1900988898090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1650410594000003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0125000029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汇丰银行上海分行0883131010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00000050151028048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1732168288

    注:收款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申购款项。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

    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1年8月1日(T日)15:00,到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网下获配股数计算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条件且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发行价格的申购将获得配售。本次网下最终配售比例和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以上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发行价格及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最终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

    零股的处理: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大于1,000股,零股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个获配1,000股零股的配售对象后面的第一个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小于或等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五)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2011年8月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配售对象名单、获配股数情况、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信息,并同时披露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2、2011年8月3日(T+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结算平台向网下配售对象退还应退申购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3、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六)出现网下申购不足情况的处理

    1、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将于2011年8月2日(T+1日)对网下发行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 行 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传 真:0513-83356525
    联 系 人:虞海娟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41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 话:020-87555888-8675、8691
    传 真:020-87555851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