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蕾 ○编辑 衡道庆
“7·23”动车追尾事故,把一个并不为广大旅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带入公众视线。记者获悉,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五位学者已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或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以此举作为一个全国性保险法学术组织对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吁。
牵头起草这份“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其余四位学者是: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
“就在事故发生不久,我们递交了这份建议,并将跟进此事进展。”7月30日晚,任自力在电话中向本报记者坦言,“作为从事保险法研究的学者,我们认为:1951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比如,《条例》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险。而《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五位学者认为,《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此外,五位学者还认为,《条例》也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条例》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保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一律为2万元。“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需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此外,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这些行为已构成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因此,五位学者认为,《条例》不符合强制保险立法精神,亦与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属性相悖。“从国际惯例来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环境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财产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险则属于人身险,强调自愿投保。两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明显不同。”
而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同期施行的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险均早已因应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市场实际需求而由强制投保改为自愿。在五位学者看来,显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丧失基本合理性。
“《条例》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存在已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此,五位学者依据《立法法》规定,建议国务院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