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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客户披露 监管部门设防IPO公司操纵业绩
    2011-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阮晓琴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阮晓琴 ○编辑 裘海亮

      

      为避免拟IPO公司联合上、下游采购商和供应商虚构业绩,中国证监会最近加强了对拟上市公司IPO申报时采购商和供应商的监管;阳光能源和江苏恒立近期发布的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都显现了这种趋向。

      阳光能源8月5日公布的报告尤其明显。公司IPO申报稿介绍了前三年及最近半年前五名销售客户每个个体销售金额,以及在总销售中的占比情况及合计销售情况和总占比情况。公司还特意拿出相当篇幅对这些年度的主要客户进行说明,包括设立时间、出资方情况、主要业务与实力状况。由于最近三、四年阳光能源前五名销售客户名单只有一两家出现过两次,阳光能源详细列举了18位销售客户的基本资料,占去近三页。

      阳光能源最后还特别说明,公司董监高管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客户中未占有任何权益。

      对于供应商的信息披露同样如此:列举前三年及最近半年前五名采购商名称及采购金额,并详细列举供应商的设立时间、出资方情况、主要业务等情况,前前后后共列了七个。文中提及律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结论,即上述供应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

      江苏恒立IPO申报稿同样详尽列举了前五大销售商和前五大采购商。江苏恒立主要业务为挖掘机专用油缸和重型装备用非标准油缸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列举了挖掘机专用油缸和非标准油缸两项业务的前五大销售商在应披露年度内的销售额,并列举了前5 名采购商采购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同时撇清了与上述销售商、采购商之间的关联关系。

      阳光能源拟在创业板上市,江苏恒立拟在主板上市。相比之下,阳光能源对销售商和采购商的基本资料更为详细。而江苏恒立并未一一列举销售商和采购商的基本资料。

      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拟IPO公司采购商和供应商的信息披露,今年管理确实比以前更为严格,主要是监管部门担心拟IPO公司通过下游客户和上游采购商操纵财务报告,因而要求公司进行完全披露。对于不同项目,监管部门要求有所不同,比如对于创业板信披要求高一些,对于业绩变化比较大的,信披要求可能也会高些,包括要求披露供应商和销售商的详细情况。

      按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总额的百分比,如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

      阳光能源不存在单个客户销售、采购占比超过50%的情况。投行人士表示,以前IPO申报稿对于采购商和供应商情况多是按最低要求披露的,但今年上半年趋严,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问询、审查环节,保代们明显感觉到监管部门给予了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