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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银行常规资本充足率拟提高到11.5%
    2011-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银监会称: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融资

      ⊙记者 李丹丹

      

      近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不同,《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同时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做出一定调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对国内银行的影响不大,再算上过渡期的安排,中国银行业基本上可以平稳过渡。

      现行的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则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为严格、更为详细。在参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这样算来,《办法》实施后,在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经过测算,《办法》提出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上融资、再融资的行为。

      《办法》同时调整了目前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与现行方法相比,《办法》调整了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而各类银行实行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均有不同的过渡期。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