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产业纵深
  • 11: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2: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2011年8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B16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61版:信息披露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2011-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1-0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10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8月23日在北京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袁长清先生受唐双宁先生委托主持本次董事会,公司9名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中期合规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及推选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一致同意提名唐双宁、罗哲夫、袁长清、徐浩明、陈爽、杨国平、马忠智、郭荣丽、倪小庭、韩平、胡祖六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郭荣丽、倪小庭、韩平、胡祖六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5日

    附件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唐双宁先生,57岁,中国国籍。自2007年7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投资经济专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罗哲夫先生,58岁,中国国籍。2009年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室主任助理、教育部副主任、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计划部总经理、深圳市分行行长、香港分行行长、北京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等职务。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商业经济专业,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袁长清先生,50岁,中国国籍。2011年3月起担任公司董事,2011年6月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董事长,该任职将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任职批复之日起生效。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党委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组织部长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毕业于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徐浩明先生,46岁,中国国籍。2003年2月加入公司,历任执行董事、副总裁、总裁等职,现任公司董事、总裁,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中国光大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执董办主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办公厅主任,上海宝鼎投资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后获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陈爽先生,44岁,中国国籍。自2007年8月起担任公司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法律部主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曾任交通银行法律事务部处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副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业获硕士学位,后获香港大学法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国平先生,55岁,中国国籍。自2009年9月起担任公司董事。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马忠智先生,67岁,中国国籍。自2009年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稽察特派员,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现担任华联控股、国阳新能、天威保变、中国卫星独立董事。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

    郭荣丽女士,49岁,中国国籍。自2009年9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历任招商银行会计部总经理,渤海银行首席财务官等职务。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金融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倪小庭先生,64岁,中国国籍。历任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副司长,原国家体改委副秘书长,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等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韩平女士,61岁,中国国籍。历任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副行长、行长,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副行长,人民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主持工作),人民银行营业受理部主任,人民银行人事司司长,人民银行下属香港中国长城硬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胡祖六先生,48岁,中国国籍。现任春华资本集团董事长。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后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郭荣丽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郭荣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高级会计师。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荣丽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倪小庭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倪小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倪小庭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韩平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韩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平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胡祖六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胡祖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祖六

    2011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1-0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8月23日在北京中国光大中心A座1415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9人。本次监事会由刘济平监事长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的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监事依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相关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就《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对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推选第三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一致同意提名刘济平、姚仲友、陈明坚、赵金、赵霄洛、易仁萍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四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已选举李海松、王文艺、范振彤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该等职工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将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8月25日

    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

    刘济平先生,47岁,中国国籍。自2005年6月起担任公司监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审计部主任,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监事。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光大集团审计部副主任。曾任英国国家审计署审计师,国家审计署投资审计司处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室主任等职务。毕业于南开大学会计与审计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获英国Strathclyde大学商务信息技术系统专业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审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

    姚仲友先生,48岁,中国国籍。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建设银行承德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金控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获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陈明坚先生,42岁,中国香港居民。自2008年7月起担任公司监事,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秘书、法律顾问、法律及公司秘书部主管。持有香港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及法律深造文凭,及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陈先生为香港律师,拥有逾16年私人执业及公司内部律师的经验,亦为特许秘书公司及行政人员公会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

    赵金先生,44 岁,中国国籍。现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副主任和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科长、股改办主任,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

    赵霄洛先生,61岁,中国国籍。自2008年7月起担任公司外部监事,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曾任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副处长、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处长,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香港何耀隶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毕业于北京法律业余大学,律师。

    易仁萍女士,68岁,中国国籍。自2010年2月起担任公司外部监事,现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曾任北京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审计署管理司副司长,南京审计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高级审计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

    李海松先生,46岁,中国国籍。自2008年8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历任光大证券武汉、深圳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获硕士学位,会计师,经济师。

    王文艺女士,45岁,中国国籍。现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历任新疆证券公司新华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光大证券乌鲁木齐营业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北京月坛北街营业部总经理。毕业于天津财经学院财会审计学专业,后获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范振彤先生,41岁,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汇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总经理助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管理培训专员、光大证券研究所策略分析师、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秘书、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计量学院力学计量测试专业,后获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1-0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

    ●股权登记日:2011 年9月9日(星期五)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

    3、会议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提案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审议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董事候选人唐双宁先生
    1.2董事候选人罗哲夫先生
    1.3董事候选人袁长清先生
    1.4董事候选人徐浩明先生
    1.5董事候选人陈爽先生
    1.6董事候选人杨国平先生
    1.7董事候选人马忠智先生
    1.8独立董事候选人郭荣丽女士
    1.9独立董事候选人倪小庭先生
    1.10独立董事候选人韩平女士
    1.11独立董事候选人胡祖六先生
    2审议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2.1监事候选人刘济平先生
    2.2监事候选人姚仲友先生
    2.3监事候选人陈明坚先生
    2.4监事候选人赵金先生
    2.5监事候选人赵霄洛先生
    2.6监事候选人易仁萍女士
    3审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 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1 年9月9 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四、参会办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 2011 年9月13日(星期二 )上午9:00—11:00,下午1:30—3: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五、其它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61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黄金

    3、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在参会时携带授权书等原件,转交会务人员。

    4、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召开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议案内容赞成反对弃权
    1.审议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含1.1-1.11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2.审议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含2.1-2.6监事候选人)

       
    3.审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注:议案1和议案2请根据每位候选人的议案序号进行投票。

    委托人姓名(或股东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