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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7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编号:临2011-37号

      债券代码:122094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1年9月5日上午9:00在台州市椒江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56,949,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6%。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审议讨论,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海正药业(南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阅《关于投资设立海正药业(南通)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已登载于2011年8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

      同意256,949,14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金海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