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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1-024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6日在吴江市七都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安敏先生主持。公司总股本207,082,505股,均为社会公众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07人,代表股份93577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91589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3%;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05人,代表股份198815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96%。均为截止至2011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1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1年4月13日)调整为通过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1年9月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4.3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投资者询价后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会将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发行底价。

      同意91870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反对1654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弃权5296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1.2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的相关描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的相关描述由“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为“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数量和用途仍维持不变。

      同意92563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反对912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的议案》

      同意91798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反对945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汪洋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