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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1-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ST金 泰 证券代码:600385 编号:临2011-016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收到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的《函》,主要内容为:“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拥有与贵公司1999年5月18日签署的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合资合同书》项下的实际出资资产对外进行转让。特函告贵公司,望贵公司在收到函件三十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公司将其出资资产对第三人转让”。

      我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就《函》件所表述的内容进行了了解,现我公司就了解的情况说明如下:

      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101条,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共有物的前提是存在着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而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规定,由于双方拟投资设立的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各方拟作为出资的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无法变更原有权属,无法经出资交付后而归于拟成立的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成立就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无法因生产经营的积累而形成任何资产物权。所以,有关《合资合同书》、《转贷款投资合同书》项下实际上没有任何共有的物及物权,合同各方享有的只有对人不对世的合同债权。

      同时,依据1999年5月18日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合资合同书》第17条约定:终止合同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鉴于已有债权人就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通过诉讼方式向我公司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对于诉讼情况我公司已做了公告),根据上述事实、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同意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所谓“行使优先购买权”和处置所谓“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