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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1-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董事会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于2011年9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

      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公告如下:

      一、关于BOOM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经万隆(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的安徽合肥发电厂5#(1×600MW)扩建工程烟气脱硫工程结算金额为6,538.68万元。该项目已经支付款项为5,640.68万元,同意本次应支付余款为898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经万隆(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的安徽合肥第二发电厂一期工程2×350MW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结算金额为9,221.93万元。该项目已经支付款项为7,801.93万元,同意本次应支付余款为1,420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审议通过了经万隆(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的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结算金额为7,084.95万元。该项目已经支付款项为5,844.95万元,同意本次应支付余款为1,240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关于核销部分资产损失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度,公司对部分往来坏账进行清理和核销,该部分资产总额4,263,165.22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3,871,165.22元,本次核销对公司 2011年度利润影响数为-39.2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合一、合二、安庆BOOM项目

      结算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BOOM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交易对方武汉凯迪环保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将构成关联交易。

      此前,受公司管理层之邀,独立董事参与了实施该项交易的事前讨论,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涉及此项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万隆(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咨询报告,并就有关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根据我们的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交易的必要性:

      由于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合肥第一发电厂BOOM项目、合肥第二发电厂BOOM项目、安庆电厂BOOM项目由武汉凯迪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环保公司”)承建,上述项目在2009年均先后完成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目前质保期满,双方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为基础,就工程结算及付款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价格的合理性: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合同总额为24,516.6万元,经万隆(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定三个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缺陷扣款合计金额为:1671.04万元,结算总额为22,845.56万元,已支付总额为19,287.56万元,需支付总额为3,558万元。

      以上三个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缺陷扣款、结算总额、需支付总额合理。

      3、关于交易的合规性:

      (1)支付三个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硫余款事项已经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2)本次关联交易需支付余款总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由中介机构对上述承包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工程咨询报告》。

      我们认为,对于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合理的原则,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态度是严肃、认真、负责的。我们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BOOM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德军、杨汉刚、夏成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1-5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部分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核销坏账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度,公司对部分往来坏账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坏账共计7笔,金额共计4,263,165.22元,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共计3,871,165.22元。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1 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资产损失的议案》。

      三、本次核销坏账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账龄均超过了八年以上,且确认已无法收回。

      本次核销的部分坏账金额共计4,263,165.22元,核销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影响数为-39.2万元。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1-6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委托贷款对象/借款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3、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人民币8000万元整),委托贷款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之内。

      4、委托贷款用途:偿还债务

      5、委托贷款期限:1年

      6、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6.56%

      7、还款与利息支付方式: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利息按季支付

      8、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委托贷款概述

      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1年9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郑州分行”)签署编号为“(2011)豫银委字第1190229号的《委托贷款合同》,共计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马环保公司”)提供8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发放委托贷款累计金额为53000万元,全部为向全资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对象/借款人基本情况

      1、委托贷款对象/借款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河南省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林乘风

      4、经营范围:发电、铬渣、灰渣综合治理与利用

      5、财务状况:义马环保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0年末,义马环保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13427.31万元,负债总额 108974.4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0000万元,向母公司借款 余额43166.17 万元),净资产4450.84 万元,净利润-13432.53万元。截至2011年6月30日,义马环保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5018.78万元,负债总额107597.65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55000万元,义马公司累计向母公司借款49067.63 万元),净资产-2578.87 万元,净利润-7029.71万元。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公司向义马环保公司提供8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2、委托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义马环保公司归还债务。

      3、委托贷款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6.56%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利息按季支付

      6、其他条款: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除公司向中信银行郑州支行发出新的委托贷款申请之外,本合同的委托贷款期限自动延期一年。

      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向义马环保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贷款事项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放委托贷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也不存在违规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委托贷款合同;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义马环保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