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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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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1】137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

      期为1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封

      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成现金的行为。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闭期

      结束,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方可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业务规则》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

      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1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46%;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高福波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任办公室主任、副行级助理稽察、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党委书记、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铁锋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后,教授,历任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上海丰华董事长,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席顾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中心主任、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赵玉彪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1991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工作。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博士学位,高级咨询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系讲师、The Monitor Company管理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邱荣生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科长、副处长,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吉林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吉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行政主管、业务部经理、党委委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证券从业经验6年,历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2010年2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龚炜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谢京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吴战峰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