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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诺千金,岂可等闲视之
    2011-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肖玉航

      ⊙肖玉航

      

      近年间,上市公司在经营指标、环保、资本注入或再融资、减持等多个方面作了较多承诺。一些公司履行了承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的承诺成了泡影,而有一些上市公司自相矛盾式的承诺,让市场投资者迷惑不解,而因此伤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承诺,是人与人之间,一个人答应另一个人所要做到的事,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引申到经济领域,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也称“接受”或“收盘”。引用到资本市场,笔者认为,承诺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所应许的与应当办到的行为。

      在沪深股市,多数上市公司开始集中向投资人作出某种承诺,是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期。当时,许多上市公司为完成股改,向投资人承诺经营业绩上升、不减持等表述出现在股改说明书中的频率很高。之后,一些公司实现了承诺,而一些公司至今仍然失约。跟踪近年来的市场不难发现,上市公司违背承诺变的情况实在并不少见。比如,2010年环保部公布了11家上市公司违背环保承诺的情况,当时,紫金矿业、冀东水泥、新钢钒、中煤能源等11家公司,因为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而被通报批评。近年来,一些大型上市金融类企业,在巨量再融资后承诺不再融资,但仅半年左右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又推出巨量再融资方案,而给投资者现金分红却很低。还有,一些巨额超募发行的新上市公司,在做出近年不融资的承诺后,却又在超募数十亿元的基础上,又再次增发或H股融资;一些资产重组类公司的经营指标,更是与承诺的经营业绩大相径庭,甚至出现亏损等等。凡此种种,无不透射出上市公司在兑现承诺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笔者看来,确保上市公司如期履行承诺,是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一环。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醒相关上市公司,在作出承诺之前,一定要从战略与自身实际出发,尽力回避自相矛盾、模糊不清的承诺。有些上市公司的承诺,细细推敲一下,完全是一种拍脑袋的结果。比如某上市公司前些年在资产重组时曾向投资人表明,要使公司未来几年经营指标达到每年50%的连续增长,但之后却因为行业竞争与公司所涉及的转型战略非但没有实现增长,反而去年与今年中期出现了大幅度亏损。另有一些公司在股价因经营问题而大幅度下跌后,却匆忙向投资人做出了自相矛盾式的承诺,比如某公司近期股票连续跌停,而其大股东则承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自愿锁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不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或减持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可仔细一推敲,问题来了。有谁来监督呢?有谁来查证呢?如果既无法有效监督,又无法从实查证,这样的承诺还有什么价值呢?

      我国经济领域目前出现的许多高利贷事件,深追一下,其实都与巨大的承诺利益相关,承诺不能兑现便酿成了事件。因此,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要向投资者作什么承诺,就得将要件、指标和条件等给予明确,不折不扣地坚决履行,不然,无论多么动听的承诺,终究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作者系九鼎德盛副总裁、首席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