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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1-00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00262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5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30.00 元,共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849.1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150.8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33,008.44万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1]0102028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汕尾瑞和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产业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辖属的中银花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45857963265,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198,979,053.35元(含专户派生子账户金额)。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瑞和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辖属的中银花园支行以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三种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账户下设二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其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约定,银行系统会在每日日终轧账后,对超过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部分所产生的积数转入协定存款积数中,并单独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计息等约定详见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合同号XD20110926000004094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为募集资金专户的派生子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为771858122738,定期存款账户为770558246865。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与定期存款账户不能对外支付,不能办理结算,不能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存款到期后只能解付至募集资金专户。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的金额,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办理。

      2、公司已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00392518000120103007958,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5,110.56万元(含专户派生子账户金额)。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瑞和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专户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两种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账户下设二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其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约定,银行系统会在每日日终轧账后,对超过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部分所产生的积数转入协定存款积数中,并单独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为募集资金专户的派生子账户,账号为00392518000120201019523。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不能对外支付,不能办理结算,不能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存款到期后只能解付至募集资金专户。协定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的金额,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通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办理。

      3、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9080180150000156,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19,832,547.2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账户下设二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其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约定,银行系统会在每日日终轧账后,对超过上述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部分所产生的积数转入协定存款积数中,并单独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4、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861000000083401,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99,814,375.5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账户下设二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其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约定,银行系统会在每日日终轧账后,对超过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部分所产生的积数转入协定存款积数中,并单独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5、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1002900040019563,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199,999,970.00元(含专户派生子账户金额)。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专户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两种方式存放。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为41002901120001380,该账户是募集资金专户的派生子账户, 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不能对外支付,不能办理结算,不能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存款到期后只能解付至募集资金专户。协定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的金额,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通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办理。

      6、瑞和产业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瑞和产业园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辖属的中银花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66658051216,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0元(零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瑞和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账户下设二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其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瑞和产业园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约定,银行系统会在每日日终轧账后,对超过活期存款基本留存额度部分所产生的积数转入协定存款积数中,并单独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1、“瑞和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加工项目”由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增资方式向瑞和产业园进行资金投入。为此,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已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和设计研发中心项目” 由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自行投资并组织实施建设。为此,公司、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已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自行投资并组织实施建设。为此,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已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超募资金由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存储。为此,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已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超募资金由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存储。为此,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已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瑞和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加工项目” 由全资子公司瑞和产业园投资并组织实施。为此,公司、瑞和产业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已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的相关条款

      1、公司、瑞和产业园、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瑞和产业园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瑞和产业园、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瑞和产业园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瑞和产业园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中、水向东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瑞和产业园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瑞和产业园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瑞和产业园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公司、瑞和产业园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太平洋证券。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瑞和产业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6、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瑞和产业园、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太平洋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公司、瑞和产业园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太平洋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