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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正规金融多一点关爱
    2011-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新 平

      ■今日看板

      ⊙新 平

      

      今年以来,小企业资金链条异常紧张。相关新闻报道不胜枚举,高层领导也多次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P2P)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异常活跃,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从现实情况看,对于那些非正规金融活动,既要看到它的风险,切实加以规范;也要多加一份关爱,充分发挥它们在化解民间资金紧张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深化、国内经济下行风险有所显现的背景下,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对小企业的生存有直接影响。

      为此,首先要吸取印度小额信贷尤努斯模式的教训。2010年10月,印度南部安德拉邦小额信贷陷入混乱,大量借款人拒绝偿还高利贷,同时贷款人通过催收员催逼收债,导致30起以上的自杀事件,引起印度政府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表明,实施市场均衡水平下的高利率并不是解决民间融资困境的万全之策,必须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违约风险,将最高借贷利率控制在某一水平之下,否则就会南辕北辙,甚至酿成社会动荡。

      在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相关条款针对高利贷的惩戒并不明确。

      为此,在新的《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中央还要针对一些地方高利贷泛滥采取果断措施,督促司法部门以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形成联合工作组,拿出过渡性应急措施,切实对高利贷“杀一儆百”,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不予保护”层面。否则一旦引发社会风险,反倒是对非正规金融发展的一种不负责任。

      当然,要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形成必要的防火墙。一方面,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如个别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和业务,谎称商业银行是其战略合作伙伴,其实后者不过仅为它们提供了开户服务而已。

      另一方面,由于存款准备金率数次上调、资金面相对紧张,一些银行从业人员见利忘义,通过与P2P类似的中介机构将资金先贷给放款人,再转手加价贷给小企业,使得后者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撇清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界限,反而对后者的健康发展是一种保护。

      而最为关键的是,不要对民间金融一棍子打死。民间金融发展之初,肯定存在方方面面的不规范,甚至看起来还会有点乱。但要允许试错,并在运行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可以判断它们究竟可以“招安”为“正规军”,还是只能维持现状,或者必须“斩草除根”。

      从国际上看,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新型民间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例如,2005年在英国伦敦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P2P),此后美国也于2006年2月建立了本国第一家类似公司Prosper.com。事实表明,这类公司在为借款者降低成本、为贷款者寻找高信用客户,从而实现用户之间资金高效借贷的同时,也比较有效地控制了金融风险,并且扶贫模式经济效益明显(如美国的Kiva)。

      就我国来说,应特别关注以一般工商企业性质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兴的网络借贷企业(P2P)等非正规金融,在规范之余不忘给它们助力。

      首先,可以多给一些优惠政策。例如,针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从事金融服务的非正规金融企业,考虑一律开放央行征信系统。这不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意义重大,对于从事网络借贷服务的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防止客户违约或恶意欺诈,不断提升自身经济社会效益。

      同时,可以多给一些发展空间。例如,可以结合最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实践,修订和完善2009年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一些条款该放宽的要放宽,譬如国际上区分小额贷款机构运行良好的不良贷款率标准为5%,而《暂行规定》要求改制公司不良贷款率低于2%,明显过于苛刻,给转制设置了巨大障碍。

      总而言之,通过修订,就是要使监管部门从小额贷款公司“千军万马”式的改制申请中从容选择3-5家进行村镇银行试点,既不要搞“一哄而上”,也不要始终“一潭死水”,从而调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积极性,进而推动它们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作者系资深财经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