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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2011-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北钢铁 公告编号:2011-039

      转债代码:125709 转债简称:唐钢转债

      债券代码:122005 债券简称:08钒钛债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河北钢铁”)增发不超过38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增发”)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23号文核准。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11年11月17日(T-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不超过374,182.2429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0.15亿元。本次发行价格为4.28元/股。

    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股票数量以10:5.1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30%:7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本次增发投资者申购日为:2011年11月21日(T日)。“河北钢铁”股票停牌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T日)至2011年11月23日(T+2日)。

    2011年11月24日(T+3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总量、有效申购总量、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获配售情况、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情况等。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安排。

    二、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发行人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18日(T-1日)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按照10:5.1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350,715.8297万股(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占本次增发实际最高发行数量374,182.2429万股的93.7%。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部分按照2011年11月17日(T-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1、公司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简称“河钢增发”,申购代码“070709”。每个资金账户必须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申购股数×4.28元/股。

    如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托管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证券营业部,其优先认购权合并计算,并在其中一家证券营业部报价申购。

    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若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的其他申购均无效。如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

    2、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并全额缴纳申购款。如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网下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过部分视作无效。申购款=申购股数×4.28元/股。

    三、公司原股东和其他投资者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的规定

    除公司原股东可行使优先认购权之外,公司原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还可以参与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分为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网上申购部分

    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申购数量上限为99,999.9999万股。网上股票申购简称为“河钢增发”,申购代码为“070709”。每个资金账户必须按发行价格和申购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申购股数×4.28元/股。

    如原A股股东申购数量超过按照比例计算的优先认购股数的,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

    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若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的其他申购均无效。

    2、网下申购部分

    网下申购部分的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参与网下A类申购或B类申购。参与A类申购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1亿股,且承诺锁定期为12个月,否则视为无效申购。参与B类申购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100万股,超过100万股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26.1亿股。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填写《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可从http://www.cninfo.com.cn 或中金公司网站下载),并于2011年11月21日(T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处,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每次传真后,请致电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予以确认。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010- 6505 9636,本次发行的传真确认电话号码:010- 6505 9258。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须于2011年11月21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申购款=申购股数×4.28元/股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之一,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任选一个下列收款银行账户,并请通过联行系统或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收款行(一)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0200041629027305941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2100004164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层
    开户行联系人:王英
    银行查询电话:010-65051443

    收款行(二)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333757262908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4100004353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NB101
    开户行联系人:冯薇
    银行查询电话:010-65052291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河钢增发认股款”。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四、特别说明

    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义务。

    特此公告。

    发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