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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46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89号文核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3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8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05.2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424.71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与协议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丙方”)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临2011—38号公告) 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临2011—43号公告)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49kt/a新型氟致冷剂项目、30kt/aODS替代品技改项目分别由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化公司”)实施。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现将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及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衢州衢化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单位:巨新公司,账号:33001685200053008812):

    存入方式存单号存款金额(万元)存入日期
    3个月定期存款浙建3301000977386,500.002011/11/08
    6个月定期存款浙建33010009773912,100.002011/11/08
    七天通知存款浙建33010009774013,500.002011/11/08

    2、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镇海化工区分理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单位:宁化公司,账号:33101984065052500935):

    存入方式存单号存款金额(万元)存入日期
    3个月定期存款3310000107521,500.002011/11/07
    6个月定期存款331000010753700.002011/11/07

    补充协议规定,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的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必须先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不得用于提供质押。

    二、乙方为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签署相关《协定存款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定存款账户存款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乙方在巨新公司和宁化公司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专户(账号为:33001685200053008812、33101984065052500935)拆分为结算账户和协定存款账户。双方约定,账号为33001685200053008812、33101984065052500935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整,结算户存款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自动以协定账户存款补足该额度,结算账户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计息结息,协定账户存款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三、本补充协议是甲、乙、丙、丁四方于2011年9月27日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