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发股票案细节曝光(上接封一)
福茗优公司
擅发股票案细节曝光
(上接封一)
2007年3月,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开始实施股权转让,通过中介机构及自然人潘某出售股权,每股4元。后又自行制作了福茗优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证”,以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变相销售股权。为增强公信力,此二人还委托律师陈某对《股权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2007年7月,福建证监局收到投资者举报,反映福茗优公司及其股东以公司即将到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信托受益权”。福建证监局立即调取了福茗优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投资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公司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经查,福茗优公司共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60.2万股,获得销售收入293.898万元。赖瑞龙总计非法获利63.2万元,李成汉总计非法获利22.196万元,中介机构及潘某总计获利118.205万元,律师陈某获得见证费3.184万元。
福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5月4日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同年6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福茗优公司、赖瑞龙、李成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此外,还指控帮助李成汉出逃的自然人李伟犯窝藏罪。
经审理,法院认定,福茗优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赖瑞龙、李成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对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李伟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福茗优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赖瑞龙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李成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还以窝藏罪判处同案罪犯李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