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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1-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锐风电 股票代码:601558 编号:临2011-05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2011 年9 月20 日、2011 年10 月12 日、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0 月20 日、2011 年10 月25日、2011 年12月6日、2011 年12 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之间的有关法律纠纷(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3、临2011-045、临2011-046、临2011-048、临2011-050)。因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在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合同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请求,公司已经提交仲裁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赔偿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23,296.117万元人民币,该反请求申请已正式获得受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还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在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追加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及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32,413,150元、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186,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公司暂停接收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之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但没有解决其产品问题,反而向公司、公司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公司的员工不断挑起仲裁和诉讼,企图迫使公司继续接收其有缺陷的产品。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公司已做好应对准备,将利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裁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

      2.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