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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HO中国“插足”外滩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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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力挺厦门建立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2011-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阮奇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阮奇

      

      记者30日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将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

      同时,《方案》明确要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扩大金融服务范围,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优惠税率支持厦门服务业

      根据《方案》,厦门将建设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支持厦门与台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产业领域深度合作。

      《方案》指出,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等服务业,积极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支持厦门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先考虑在厦门开展对电信增值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的试点。

      为此,《方案》明确将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 区除外)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

      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性金融服务改革创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方案》提到,要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CEPA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厦门市与台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也是重点工作之一。《方案》指出,将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