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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7版)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2011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6、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5月27日公告了对五粮液(证券代码002858)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五粮液2009年3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没有将投资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单就该事项涉及金额看,尚未构成重大遗漏。此外五粮液未就董事王子安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一事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该公司已经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受影响。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九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六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

      第七节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1条中第(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事务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二)款4、5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节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之基金管理人概况,原总经理熊科金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暂由副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不再披露董事、总经理熊科金相关情况;基金经理孙振峰因个人原因辞职,该基金由丁杰人负责,披露丁杰人相关情况,并对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进行调整。

      2、“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之“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人员情况”、“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

      3、“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代销机构增加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简介。

      4、“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之“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日为2011年9月30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5、“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之“十二 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1年9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