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2-00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于2012年1月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出席9名。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详情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号2012-002)。
三、备查文件
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2-00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决定与自然人廖新胜共同出资4000万元设立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长光华芯”)。长光华芯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2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廖新胜出资1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廖新胜以无形资产(作价以评估备案价值为基准)和部分货币资金出资。
2、本次投资事项已经2012年1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涉及金额属于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3、廖新胜先生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共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介绍
廖新胜,男,1973年11月生,博士。199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电子工程系半导体化学与器件专业;2003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凝聚态物理专业,研究方向为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技术,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发表文章多篇,并于2007年获得科技进步二等奖-无铝量子井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关键技术与应用。曾任国际知名激光技术公司副总经理。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 注册资本:4000万元
2、 注册名称(暂名):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3、 经营范围: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等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
4、 出资方式:
(1)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2)廖新胜以无形资产(作价以评估备案价值为基准)和部分货币资金出资1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本次评估的无形资产为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叠阵封装和光纤耦合技术。
以上事项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将与廖新胜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与乙方就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项目进行全面合作,共同设立公司,推进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的产业化工作。
2、有限公司名称: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为准)
3、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等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范围为准)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大写:肆千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40万元(大写:贰仟零肆拾万元),占注册资本51%;乙方以无形资产(以评估备案价值为准)和部分货币资金出资1960万元(大写:壹仟玖佰陆拾万元),占注册资本49%。
5、甲乙双方以其出资额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发挥公司技术优势,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延伸产业链,增强公司市场拓展能力,提高盈利水平。
2、本次评估的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核心技术,解决了制造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的关键技术问题,填补了我国在高性能半导体能量激光器方面的空白,解决我国在工业、医疗、基础研究等方面对高功率激光器的急需。
3、本次出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2-00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1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8年11月17日,有效期为3年。
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收到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下发的《关于公布201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结果的通知》(吉科办字[2011]166号),公司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
根据相关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自2011年起公司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自2011年1月起,公司已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对2011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