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6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8”文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70,000股,发行价格为2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9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3,930,803.5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159,196.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苏公W[2011]B12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分别在下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641601040011884,截止2012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12862.2344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废旧金属再生处理中小型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616138059002645,截止2011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70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废旧金属再生处理大型装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4302200147018801160001181,截止2011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3683.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金属打包、压缩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2010154720000700,截止2012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20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2659358567,截止2012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7272.9196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27929200066976,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可仁、郭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在特定日期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