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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15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直销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展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万通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的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销售。

    6、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 网金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和直销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 年1 月20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网站。

    13、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4558、4007005588)、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服电话。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5、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6、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7、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邮政编码:200121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投证券、华宝证券、齐鲁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德邦证券、上海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东北证券、西南证券、华福证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认购期间为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24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间。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合同尚不符合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募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合同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0.8%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1.0%
    50万以下1.2%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2、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认购金额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 万元)的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 元人民币。

    3、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4、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其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

    销售网点办理多次认购。

    6、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人,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户卡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 网金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投证券、华宝证券、齐鲁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德邦证券、上海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东北证券、西南证券和华福证券的各网点办理基金的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24日 9:30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地点及联系方式见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投资人任一储蓄账户凭证;

    (2)认购: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号:52364

    大额现代支付系统:105290036005

    (3)凭汇款凭证,投资人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内投资人可以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通过直销e网金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24日的9:30-17:00 ,17:00 以后的认购申请或非工作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具体流程为:选择银行卡(目前支

    持建行、农行、招行、广发、兴业银行借记卡)=〉银行身份验证,绑定银行卡 =〉

    签服务协议 =〉输入个人信息 =〉开户申请提交完成;

    (2)认购

    认购具体流程为:登陆“e网金”(开户当天可凭开户证件登录)=〉进入基金认购 =〉选择认购基金名称 =〉选择银行卡、输入认购金额 =〉银行卡支付=〉返回商户(华宝兴业基金)=〉认购申请提交完成。

    3、其他注意事项

    开通网上交易时,系统会将投资者的银行卡与基金交易账号绑定,请开户时慎重选择。

    (三)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办理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12年1月30日至2012 年2月24日的9:30~17:00。周六、日营业。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 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 位储蓄卡;

    c、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中国建设银行在接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人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证券卡;

    (3)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四)其它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投证券、华宝证券、齐鲁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德邦证券、上海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东北证券、西南证券和华福证券的各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24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印鉴卡一式三份;

    e、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f、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e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2)认购: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号:52364

    大额现代支付系统:105290036005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在中国建设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24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证券业务授权书;

    c、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如已开立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中国建设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证券卡;

    (3)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三)其它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后30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