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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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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16版)

      (上接B9版)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张鸿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1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0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代码:A类:050023,C类:050123)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在认购期间,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等于认购期间该投资人通过同一交易账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累计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0.24%
    100万元≤M<500万元0.12%
    500万元≤M<1000万元0.03%
    M≥1000万元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500万元0.30%
    500万元≤M<1000万元0.08%
    M≥1000万元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注:1年指365天。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4%,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24%)=299,281.72元

    认购费用=300,000-299,281.72=718.28元

    认购份额=(299,281.72+30)/1.00=299,311.72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9,311.72份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由于C类基金无认购费用,其对应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二)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业伟
    电话:(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4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投资人当次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费率等于当次申购金额加上其交易账户中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余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和所对应的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0.32%
    100万元≤M<500万元0.16%
    500万元≤M<1000万元0.04%
    M≥1000万元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40%
    500万元≤M<1000万元0.10%
    M≥1000万元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C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0.75%,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重复收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2: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天)赎回费率
    0-290.75%
    30-3640.10%
    365-7290.05%
    730及以上0

    注:1年指365天。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469,727.03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9,727.03份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32%,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2%)=498,405.10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405.10=1,594.90元

    申购份额=498,405.10/1.056=471,974.53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50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71,974.53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单笔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注册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本注册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网点方可受理此类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主动式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价值与流动性相权衡;

    2、以最大化收益为基本原则

    债券、股票收益经过风险调整;

    选择具有升值潜力并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股票;

    3、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行业的债券和股票,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分析不同品种、行业的预期收益及相关性;

    减少对风险较大的债券和股票品种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在投资范围的约束下,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流动性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运用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等,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预期收益。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选择带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特征,具备持续竞争力和成长力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同时,持有部分流动性资产,应对流动性需求,并提供市场下跌时的净值保护。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同时强调稳健的投资风格,争取实现基金资产长期保值增值的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投资者未来养老费用的支出需求。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风格以稳健为主,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详细来看,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股票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ROE水平等综合指标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

    从理论上讲,均衡状态下剔除了风险溢价以后的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收益率应该相等。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处于均衡状态。不过在这个收敛的系统当中,市场终究要向均衡状态回归。通常情况下,这种回归并不是某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靠拢,而是这两个市场一起朝均衡状态运行。从这个角度说,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债券投资必须依赖于对宏观经济未来运行趋势的判断,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把握也十分有利于判断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本基金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参考所处的不同经济周期阶段,选择适合的资产类别。

    2、债券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信用债和国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债替换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信用债替换国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期权策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我国现行的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方面。

    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投资环境。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获取市场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认为,带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特征的企业具有持续竞争力和成长力,具有收益高、波动小的特点,通过中长期投资,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预期回报,符合稳健、收益的要求。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如果市场上存在持有股票的认沽权证时,在预期市场下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股票无法顺利卖出时,可以使用认沽权证来保护股票的价值。如果市场上存在拟持有股票的认购权证,且价格相对于价值出现大幅折让时,可以使用认购权证来获得标的股票的头寸暴露。

    权证定价主要以基于无套利原理推导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Black-Scholes)为基础,该模型在境外期权、权证市场多年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检验。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股票投资、信用债券品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存续期间内,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通过累计权利费率结构等安排,鼓励持有并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容易被广大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4、1%与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获得持续超额收益的投资目标一致。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