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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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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9版)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7年10月8日,基金管理人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博士,自1985年起任职于复旦大学。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财务博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教授;第一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台湾期货交易所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审议委员。

    董事6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营运总裁。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主席、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投资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邵自力

    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亚洲管理合伙人。

    现任摩根大通银行中国区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龚德雄

    大学本科、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监事:谭伟明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不包括合资企业)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北亚区业务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协理、摩根大通证券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证券(原上海财政证券),先后担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市场管理部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华安基金和华泰联合证券(原联合证券),从事投资银行、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2004年至2010年,任职于华宝兴业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陈星德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军先生, 毕业于复旦大学。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交易部经理。2004年6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总监,2007年10月起任投资经理。2008年3月起担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杨逸枫女士,投资副总监;王炫先生,研究副总监;杨安乐先生,基金经理;王孝德先生,基金经理;董红波先生,基金经理;罗建辉先生,基金经理;张军先生,基金经理;吴鹏先生,基金经理;孟晨波,固定收益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六、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Co., Ltd.)

    注册地址:125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AJ

    办公地址:Finsbury Dials, 20 Finsbury Street, London EC2Y 9AQ

    法定代表人:Martin Porter

    成立时间:1974年2月27日

    资产管理规模:1,601亿英镑(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联系人:Neil Gregson

    联系电话:44 020 7742 6000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是综合实力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全球性金融集团之一的摩根大通集团下属专营资产管理的公司,成立至今已逾一百五十余年,位居世界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在各类股票、固定收益、房地产、另类投资、多元资产等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投资经验,其目前为全球3,000多名机构客户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公司、中央银行等)和数以百万计的私人客户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及理财服务,主要通过卢森堡的SICAVs、英国的OEICs、投资信托及香港注册的JF基金等进行投资。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Neil Gregson,董事总经理,是总部位于伦敦的全球股票投资团队的组合经理,同时也是负责全球天然资源行业投资运作的团队的成员。Neil 2010年加入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之前任职于CQS资产管理集团,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和多头业务的负责人,并拥有天然资源行业的投资经验。在这之前,Neil 担任瑞信资产管理集团负责新兴市场投资的负责人同时管理了黄金和资源类股票型基金。Neil 在其职业生涯中管理过众多覆盖资源和矿业类公司的股票组合,同时还担任过南非一家金矿公司的分析师。

    Neil是一位资深矿业工程师,并拥有英国诺丁汉大学矿业工程专业学士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1、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实收资本:55.2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3,920亿港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3(长期)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2、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599]号文于2011年10月8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3%,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申请认购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12年2月20日到2012年3月21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的贵宾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包括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

    自本次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起至次年同期,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中,由于境外当地市场假期原因,有可能在4月6日至9日、9月3日、10月8日、12月25,12月26日无法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正常的交易或估值,届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账户余额在赎回后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总额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7)、(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资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资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5%。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购买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3%
    100万≤M<500万0.8%
    M≥500万每笔1000元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6%
    100万≤M<500万1.0%
    M≥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一年0.50%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0.30%
    大于等于两年0%

      (下转B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