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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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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7版)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2月2日《关于核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河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银河通利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两者的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的比率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银河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承担,银河通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

    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银河通利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7500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875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1875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1875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87512.5%
    合 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副经理、基金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投资、产品规划业务部门负责人。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本科学历,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行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目前担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策略分析、债券投资及交易等工作。2008年10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分析工作。目前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兼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622756.188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6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上市银行。成立15年来,北京银行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未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神圣使命,依托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断实现发展重大跨越,先后实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等重大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发起设立延庆村镇银行,成立香港代表处、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成为首家入股保险公司的中小银行,探索了一条中小银行发展的特色之路。

    截至2010年末,北京银行资产7332亿元,存款5577亿元,贷款3347亿元,实现净利润68亿元,同比增幅20.75%。不良贷款余额23.2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0.69%,连续多年“双降”;拨备覆盖率307%,资本充足率12.62%,核心资本充足率10.51%,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实现了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0年最新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北京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155位,在中国银行业排名第12位;在亚洲银行竞争力综合排名中位居第13位,在中国银行业位居第7位;品牌价值在中国银行业排名第9位。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产品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赞誉,近年来先后荣获“最佳区域性银行”、“全国文明单位”、“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2009年度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全国文明单位”等称号。

    北京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岗、资金清算岗、会计核算岗、投资监督岗、风险稽核岗,现有员工1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夏远洋,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北京银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长期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业务管理经验。

    刘晔,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北京银行总行投行与同业部,长期从事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秉持“真诚,所以信赖”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基金专户理财、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风险稽核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我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130室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905528

    联系人:孙永林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819897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传真:0571-87696598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银河通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通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银河通利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银河通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果银河通利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银河通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银河通利A 的首次年收益率;在银河通利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银河通利A 的年收益率。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河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银河通利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银河通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 月7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满12 个月、满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5 月6 日、2012 年11 月6 日、2013 年5 月6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2 年5 月6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