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财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司
  • 8:公司纵深
  • 9:专版
  • 10: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1:产业纵深
  • 12:两会特别报道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调查
  • A8:市场·观察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隐性召回”监管缺失
  • 汽车“三包”面临三大质疑
  • 汽车召回条例升至法规
    执行仍是最大问题
  •  
    2012年3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T3版:汽车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 T3版:汽车周刊
    “隐性召回”监管缺失
    汽车“三包”面临三大质疑
    汽车召回条例升至法规
    执行仍是最大问题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汽车“三包”面临三大质疑
    2012-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方悦然

      ⊙方悦然

      

      据悉,已于今年2月10日截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于年内正式出台,这意味着,讨论长达8年之久的“汽车三包”将付诸现实,我国汽车消费将正式步入“三包”时代。尽管最终规定尚未落纸成文,但从《征求意见稿》内容看来,仍有不少疑点值得商榷。

      累计修理5次方可更换?

      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此外,“三包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等情况下,才可退换。”如此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尚存差距。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郝庆丰评价说:“这个条件对厂商来说太宽松,而对消费者来讲却太苛刻了。”他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汽车三包’作为下位法,理应服从上位法的规定。” 郝庆丰解释。

      期限两年五万公里意义几何?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此规定相较于此前的“2年或行驶里程40000公里”期限有所延长,且整车包退换时间也由30天延长为60天或3000公里。

      此规定也遭到了各方质疑。就目前的家用车行驶里程而言,两年5万公里与两年4万公里的差别并不太大,更有业界人士评论,很多国产车型早就做到了三包五年10万公里水平,《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或是对自主品牌车型的照顾。

      与此同时,在厂商关系中处于多年弱势的经销商,因无法向生产厂家追责、退换所导致的折旧费用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在采访中,有不少经销商表示,由于新规中对于经销商、修理商和生产商的责任界定问题比较模糊,所以期待能出台实施细则。

      维权质检成本过高消费者何以负担?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然而,在当下中国,独立的第三方汽车鉴定机构常年缺失,消费者若在遭遇纠纷时需寻求专业检验和鉴定,困难重重。

      郝庆丰在总结多年汽车维权经验教训时表示:“一旦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纠纷,协商未果,他们就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由于中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他表示,不仅费用高昂难以负担,而且“常常遇到的情况是,要么找不到机构鉴定,要么找到机构做了专业鉴定,也赢不了官司,到头来消费者会两头损失。”此种情况下,亦有业内专家建言,对于不能判明原因的故障,汽车企业和经销商应垫付检测费用,最终依判决责任方承担此费用。

      (作者系行业资深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