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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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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80元。则其可得到的浙商沪深3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0+80)/1.00=99,08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为99,089.9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①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②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③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④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浙商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1.0%=5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500=50,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经确认的浙商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50,5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为25,025份、浙商进取份额为25,025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③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 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单笔认购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浙商沪深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必须是整数份;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低于1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128=43,800.63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3份浙商沪深300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988,14.23/1.025=96,404.13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4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4、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该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5、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5项外),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浙商沪深300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浙商沪深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浙商沪深300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场外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场内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或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浙商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公告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长期市场回报,通过跟踪中国股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使投资人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为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注重仓位管理,积极防范由于申购、赎回等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沪深300指数的权重对其逐步买入,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当遇到成分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照指数权重购买某成分股及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判断,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力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公司信息,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每日交易策略。

    C.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D.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和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由此得到的股票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和将要成为成份股或备选股的除外。

    E.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本基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目标指数中的成份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形包括:A.法律法规的限制;B.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C.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D.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等;E.标的指数成份股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在选择替代股票时,为尽可能的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替代与被替代股票上市企业主营业务、价格走势等指标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充裕的股票,搭配买入非成份股等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3、风险预估和控制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配置暴露度、行业配置暴露度和个股投资比例暴露度,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估计和控制,预先防范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险。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实现正的跟踪偏离。

    日均跟踪误差=■ 其中

    ri=第i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i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为考察的天数。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其中K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5、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此外,本基金还将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如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期权、期货、ETF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并利用其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及债券对跟踪指数的拖累,从而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条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标的指数单纯更名或者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的,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浙商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浙商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每日跟踪分析:本基金跟踪指数,因此指数跟踪的偏离度和风险分析尤为重要。投研部行业研究员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运营保障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参考。

    (2)基金经理根据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3)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负责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存档交易记录。中央交易室须按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执行情况,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监控。

    (5)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组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组合调整。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流程及时调整,对不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持续跟踪。

    (6)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浙商沪深300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NAV沪深300为T日每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稳健为T日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进取为 T日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NAV稳健=1+R×(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所在年实际天数)

    NAV进取=2×NAV沪深300-NAV稳健

    R为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t=Min{自该会计年度年初至T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最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前述(一)所列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将按1份浙商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浙商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浙商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浙商沪深300份额分配给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将按1份浙商稳健份额获得新增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对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沪深300份额进行已实现的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浙商稳健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浙商沪深300份额折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前沪深300: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后沪深300: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前稳健: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前沪深300: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浙商稳健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其中:

    NUM前稳健: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浙商进取份额折算

    浙商进取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5、举例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6元,上会计年度末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58元,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654元,投资人甲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100,000份,投资人乙持有浙商稳健份额60,000份,投资人丙持有浙商进取份额80,000份,则:

    份额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356-0.5×(1.058-1.000)=1.327元,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投资人甲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0.5×100,000×(1.058-1.000)]/1.327=2185份(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乙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60,000×(1.058-1.000)]/1.327=2,622份(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甲共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102,185份,投资人乙共持有浙商稳健份额60,000份及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2,622份,投资人丙仍持有浙商进取份额80,000份。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70元。

    1、当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和浙商沪深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① 浙商沪深300份额折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

    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其中,

    ■: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 浙商进取份额折算

    折算后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其中,

    NUM前进取:折算前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后进取:折算后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前进取:折算前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浙商进取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④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5)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7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7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7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① 浙商沪深300份额折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浙商进取份额折算

    浙商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

    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即: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浙商稳健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浙商稳健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④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5)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转换比例。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全部转换为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浙商沪深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下转18版)

    单笔认购金额场外认购费率
    M<100万1.0%
    10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笔

    单笔申购金额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1000元/笔

    持有时间场外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浙商沪深300份额2.020000000元10,000份1.000元20,2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1.030000000元10,000份1.000元10,000份浙商稳健份额+新增 3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浙商进取份额3.010000000元10,000份1.000元10,000份浙商进取份额+新增 20,10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浙商沪深300份额0.614000000元10,000份1.000元6,14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1.030000000元10,000份1.000元1,980份浙商稳健份额+新增8,320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浙商进取份额0.19800000元10,000份1.000元1,980份浙商进取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