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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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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3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2年2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9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12年3月28日-2012年4月23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6.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
    200万≤M<500万0.2%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算公式

    (1)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6%)÷(1+0.6%)=596.4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99,503.58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100,1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按照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在T+1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承担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1年0.10%
    1年≤T<2年0.05%
    T≥2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30天0.10%
    T≥30天0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代销机构同意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费方式。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8%,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该投资者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49,603.18(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该投资者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2.000=50,000(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0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05%,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05%=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10.00=19,99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0=20,00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站或短信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所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比例不低于80%。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信用债券指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持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权证,也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但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主体状况综合分析;

    5、债券、股票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将首先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中信用债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新股资质、股票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二级市场交易状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等情况,积极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等权益类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在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风险收益对比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包括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国家发行债券投资策略、回购策略等。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类属配置时,将首先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并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基准利率变化趋势、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对比信用债券和国家发行债券的投资价值,确定信用债券和国家发行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在不同品种的信用债券之间,将根据对收益率水平、赋税水平、基准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研究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缩小窄的信用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信用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实现基金资产在各信用债券品种之间的优化配置。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由于债券发行人不具备国家等级的高度信用地位,存在发生违约,即债券利息或本金无法按时偿付的信用风险,为此,信用债券在定价时,需要在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对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基准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水平是信用债券价格确定中最主要的两方面因素。因此,本基金将以自上而下的在基准利率曲线分析和信用利差分析基础上相应实施的投资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策略,作为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基于基准利率曲线分析的投资策略

    基准利率是整个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利率,是决定包括信用债券收益率在内的其他利率的参照体,基准利率的高低将决定其他利率水平的高低,其变化也将导致其他利率的变化。基准利率曲线,就是将不同期限下的基准利率与其对应期限进行一一对应所形成的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需要对基准利率曲线的变化做出判断:基准利率曲线在未来一段时间不发生明显变化、基准利率曲线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平行移动、基准利率曲线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非平行移动。本基金将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分别采取骑乘策略、久期控制策略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争取规避风险、获取收益。

    ① 骑乘策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向上倾斜且较为陡峭时,意味着市场认为未来短期利率将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此时本基金预计基准利率曲线在未来一段时间不发生明显变化,即未来短期利率的变化幅度会小于市场预期时,可以采取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即对收益率曲线较陡峭部位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价差回报。

    ② 久期控制策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发生平行移动时,组合久期是决定债券组合价格变化程度的决定性因素,久期控制策略,就是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从而控制基准利率曲线平行上移时的风险,提升基准利率曲线平行下移时获取的收益。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基准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并通过实施久期控制策略,提高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③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预期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基准利率曲线可能发生非平行移动,包括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因此,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基准利率曲线现有形状以及各项影响因素,分析其未来变动的趋势和可能性,在预计基准利率曲线发生非平行移动时,适时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配置,包括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配制策略,从而增强本基金的获利能力。

    2)基于信用利差分析的投资策略

    信用利差是债券发行人对投资者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的补偿。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当经济情况良好时,企业财务状况普遍较佳,此时信用风险会较小,反之,当宏观经济运行出现困难时,企业财务状况普遍恶化,此时信用风险会较大;从债券发行主体分析,如果债券发行主体收益情况良好、债务保障能力强、资产流动性良好,则信用风险将会较小,反之,如果债券发行主体收益情况较差、债务保障能力弱、资产流动性较差,则信用风险将会较大;从债券自身分析,如果债券存在担保且剩余期限较短,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则信用风险较小,反之,如果债券没有担保,或者剩余期限较长,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则信用风险较大。

    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经济发展形势、债券发行主体与债券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债券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把握信用利差缩小时带来的投资机会,提高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的回报水平。

    3)个券精选策略

    相对于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等政府发行债券而言,在同类型信用债券的不同个券之间,将会由于信用状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更大的区别,因此本基金对于各类型信用债券,将针对个券进行价值分析,并重点投资于价值被市场低估或预期信用评级将会上升的个券品种。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品种,本基金将采取以下投资策略:

    ①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发行人承诺投资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将该债券按照转换价格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同时,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赎回债券、下调转股价的权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债性和股性的特征,当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主要受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债性;而当股票价格高于转股价格,且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与转股平价相差不大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主要受股票价格变化的影响,从而表现出较强的股性。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可转换债券当前表现出的主要特性,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同时本基金还将积极跟踪可转换债券基本面的变化情况,如对应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下调转股价机会,寻找最佳的投资时机。

    此外,对于在一级市场上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其发行条款、票息、内嵌期权价值以及公司基本面,寻找在一、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稳定收益。

    ②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是一类将纯债券和认股权证进行分离的债券类型。本基金对于可分离交易债券的投资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策略:一是一级市场申购策略,本基金将对一级市场上发行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发行条款、票息、期权价值以及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寻找上市后纯债券加对应期权的价格高于一级市场申购价的品种,积极参与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二是关注可分离交易债券上市后纯债券的内在价值,寻找内在价值被低估的品种,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③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其收益的证券类型,其风险主要包括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资产提前偿还率等因素,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国家发行债券投资策略

    国家发行债券,主要指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等国家信用的债券品种,本基金将在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发行债券的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并通过比较各类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的存续期、收益率、是否附息以及市场供求因素,判断不同品种的风险收益情况,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守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时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等投资,同时,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等投资策略机会,增加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收益能力。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等权益类投资,把握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溢价机会,增强基金资产的获益能力。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力量,对新股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新股发行价格、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二级市场交易状况和风险收益状况等因素,预测拟认购新股的中签率、收益率,从而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精选个股认购,实现新股申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根据基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需要、股票是否符合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以及市场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等因素决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申购所获得的新股。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适当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阶段及其发展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变化方向,以及行业特性、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判断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趋势,并结合行业估值水平,自上而下地确定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的行业配置比例,避免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从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估值水平分析和流动性分析,发掘出具备良好内在价值、具有估值吸引力且流动性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被动持有股票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同时也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本基金将运用市场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如BS模型、二叉树模型、蒙特卡洛模拟等方法对权证进行定价,同时参考市场的走势,对权证进行投资;本基金可能采取的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债券品种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特别是对于企业信用债券,研究员应充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汇报。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其中,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中债国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账式国债。该两个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所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是采用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下转B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