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临 2012-008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5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45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2年4月18日 |
● 除权(除息)日:2012年4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2年4月24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在2012年2月24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本次分配以1,097,571,6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54,878,581.30元(含税)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2年4月18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4月1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2年4月24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4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5]107号)等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4、除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公司证券部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邮编:115007
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