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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六建议谏言发行体制改革(上接封一)
    2012-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协会六建议谏言发行体制改革

      (上接封一)

      来自协会投行专业委员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询价机构的26名代表参会。对于《意见》中具体措施,与会代表提出六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一,“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的措施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抑制发行人造假,建议总结今年2月1日提前预先披露时间的实施情况,适时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时间。

      第二,针对“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相关措施,建议放开对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合格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的数量限制,鼓励更多具备较强定价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与新股网下申购。鉴于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性、定价能力较弱,建议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规定一定的资产规模、投资经验等条件。

      第三,关于“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相关措施,《意见》中“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是较为平衡的方案,既强化了对询价对象报价的约束,也照顾到了网上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对于《意见》关于回拨机制的要求较为刚性,建议适当增加灵活性,允许主承销商设定回拨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分配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的比例。

      第四,对于“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的规定,建议引入多家具备研究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在招股文件正式披露后,解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供中小投资者参考。对于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应重点关注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关于发行价格市盈率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相关规定。会议认为,此项改革措施是最终实现发行定价市场化的一项可行的过渡方案,在现阶段能有效降温 “三高”现象。建议完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逐步引入其他估值标准,例如行业平均市净率,行业平均股息率等,体现估值方式的多样性,适应各类发行人新股估值与定价的需要。

      第六,关于老股转让,建议在《指导意见》中明确相关原则,并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包括启动老股转让的时点和程序、转让范围和定价、转让所得资金和增持监管等。

      此外,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将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放到券商内部,券商才能从利益上真正做到“中立”或接近“中立”,这是保证新股定价公平的基础,建议在后续改革中可以引入。

      同时,还有参会代表提出希望对《意见》中一些操作细则予以明确。如:超募资金用途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明确,对监管层审批及上发审会时间是否存在影响;存量股发行量是否计入公开发行的股份,作为公开发行股份不低于25%的满足条件;个人参与网下申购的规则是否可参照推荐类询价机构的参与规则;老股东卖出股票后锁定的资金利息如何计算,是否可以提前支取等。

      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和协会负责人参会。协会负责人表示,证券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正确认识目前推出的改革措施的阶段性特征。协会将持续跟进、配合改革工作,进一步听取和反映行业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以投行专业委员会为平台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