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编号:2012-004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4日上午9:3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茶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1,005,01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0.49 |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卞平刚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人员也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1,005,01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二、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1,005,01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1,005,01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1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0,022,029.50元,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2,002,202.95元,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18,897,6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944,884.6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1,005,01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1,005,01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在与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长期合作过程中,认为该所表现出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信誉,在2012年会计年度内,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支付其2011年度审计费用58万元(含子公司的审计费用)。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1,005,01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七、审议通过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交易内容是:1、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下属单位江阴市三房巷加油站提供的油类及运输服务;2、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销售电、蒸汽、水; 3、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江苏三房集巷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4、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住房及配套设施、医疗、环卫、食堂、浴室等综合服务;5、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和江阴华怡聚合有限公司租赁土地。
详细内容见2012年3月23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12-003号公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关联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3,056股。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513,05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潘岩平、阚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