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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典”将重构中国资本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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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板退市方案对
    “重新上市制度”着墨太少
    2012-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上交所主板退市制度借鉴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一些做法,包括增加了“净资产指标”以及“市场指标”等作为退市标准,但主板退市制度出现不少新亮点。比如增加了上市公司“最低1000万元营业收入”的退市标准,而“营业收入”是反映企业经营现状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使得退市标准更多元有效;另外,“重新上市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但重新上市需参照IPO条件重新审核”,这等于打通了退市与重新上市的法律逻辑关节点,有利于规范目前的借壳上市。

      从某个角度说,主板退市制度甚至比创业板退市制度更完善、更有力度。当然,主板退市制度也有美中不足,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营业收入”退市标准太过宽松。《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暂停上市;四年均低于1000万元的,终止上市”,但在上市公司关联人操控的关联交易等帮助下,四年之中只要有一年帮上市公司操作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就可规避这个条款;建议此指标提高到2000万元甚至3000万元以上,以增加难度。

      第二,提议在“公司重新上市”的条文中增加提醒风险的内容。上交所《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重新上市制度”着墨太少,只规定退市股可申请重新上市,很可能让普通投资者误以为过去的借壳上市可以涛声依旧,所以需要提醒风险的内容不能缺失。包括:首先由于净资产等退市指标的引进,壳公司难在市场立足,原来的一些壳公司需退到股市外;其次,退市公司靠自力更生重新上市很难,就算这些退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重组,重新上市也只是一种可能;其三,入主方重组退市公司,原退市公司股东权益需要在新公司股权结构中有所反映,鉴于退市公司已经没有了壳价值,入主方只会考虑退市公司的残余内在价值、这样退市公司原股东的所能获得的股份肯定有限,即使重组后的新公司能上市,退市公司原股东的利益也肯定要大打折扣。

      第三,提议增加“造假情节严重即退市”的条款。在纽交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发现存在会计瑕疵或违背其他公众准则,公司便面临退市程序,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因被控涉嫌欺诈而被勒令退市的事例相关报道已经不少了。在东京证交所,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即被终止上市。这是沪深市场大可以借鉴的。

      诚信乃股市之根本,投资者把钱交由上市公司经营,是基于市场诚信这个基石,没有了这个根本,投资者在市场投资就缺乏起码的保障或先决条件。若发行人或其中运作团队欺骗投资者,这样的运作团队必须退市,否则留在市场就可能贻害更多的投资者。

      当然,有人担心让造假者退市,骗子或能圈钱逃跑,最后受损的是投资者。但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逼其退市,不等于造假者圈到的钱就可任其拿走,一方面要逼造假公司退市,另一方面也要逼造假者把钱交还或者赔偿给投资者,即使上市公司已退市,造假者承担的偿还或者赔偿等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仍可通过冻结财产等措施来保证其落实法律责任。

      如果不逼造假公司退市,那么就算二级市场投资者获得资金返还或者赔偿,但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依然保存,其股票可以一直在市场交易,在造假者拥有大量的原始股份解禁后,因拥有目前法律所赋予的减持权利,仍能在市场高价抛售,有更多投资者因此遭殃,造假者不仅可以弥补一切损失,还可以大捞一把,显然太不合理。比如,绿大地虽被认定造假上市,但目前法律制度并没有剥夺其上市资格,所以大股东何学葵的持股就仍能高价转让、卖壳;而且剩余的发起人持股将来还可接着减持套取大量资金,这样他并没有因造假受到多少惩罚反而获得巨大利益。

      第四,需要进一步完善新旧规则衔接的制度安排。《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等于今年剩下的8个月成为最后的保壳、借壳好机会,不排除市场或将上演最后疯狂。为避免这样的局面,需要提高借壳门槛,并提出其他相应配套规范措施,以实现政策对冲。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