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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路上谋创新 信托公司如何“二次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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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路上谋创新 信托公司如何“二次起航”
    2012-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目前的金融产业大类中,信托业以4.8万亿的资产规模位居第三,将证券业、基金业远远抛在身后。然而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业的发展道路却充满着不确定性。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确立了主动管理的转型目标之后,发展路径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命题。

      如果说去年是信托公司的转型年,那么今年应该是信托公司的金融创新之年。在政信合作、银信合作、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等主营业务相继受到限制之后,信托业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所幸的是,信托制度的灵活性赋予了信托业不断创新的优势,信托业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信托公司如何创新并通过创新“二次起航”,实现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期金融圆桌邀请了多位信托业权威专家和资深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记者 唐真龙 陈峻岭

      ○编辑 邹靓

      嘉宾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蒲 坚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翁先定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 翟立宏

      ■华泰联合非银行金融高级分析师 丁文韬

      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迫在眉睫

      上海证券报: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信托产业的发展。在您看来,信托产业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上还有哪些可以突破?

      蒲坚:顶层设计应以宪政逻辑为开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普惠、资本分享”的道路,以达成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元和谐为目标,兼顾公平与效率、风险防范与行业发展,有特色的中国信托业前景可期。

      这几年,监管部门监管体系不断完备,出台了多项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监管部门思考的不只是制度上创新,也一直强调信托公司在转型发展阶段需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做好能力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比如,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实施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指引和净资本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在业务上转型,积极拓展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业务,二是鼓励信托公司在发展模式上转型,即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不断增强主动资产管理能力。这些转型都需要做好基础性工作或能力建设。

      翁先定:在行业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方面有以下三点值得我们注意:首先应认识到信托从根本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因此世界各国信托业在业态上差别很大,可借鉴但不可简单模仿。由于我国金融业仍存在不少计划经济痕迹,信托公司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与生俱来的创新意识,事实上成为中国金融业市场化转型改革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在顶层设计上有必要凸显信托业的独立产业地位,有必要围绕《信托法》深化与明确信托财产作为独立于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第三种财产所有权形式。

      二是从金融监管对信托业发挥引导作用的角度,深入思考从行业监管向业务或产品监管过渡的问题。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在于防止系统性风险。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目前分业监管框架下,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构建由多个监管机构合作下的监管体系,这在国外成熟金融市场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监管机构在明确分工和职能界定的基础上,不仅仅发挥机构监管的作用,还应研究业务牌照和产品的统一监管,这对信托业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中国金融业协同增效改革的突破口。

      三要明确财富管理是排他性的信托业务。中国信托公司诞生于一个社会财富匮乏的时代,是个早产儿。但过去30年经济增长使得我国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信托公司自身在过去五年的规范发展和探索,具备了承担财富管理,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条件。

      翟立宏:信托产业顶层设计目前最为迫切的是信托登记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信托制度功能优势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隔离和长期管理。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无法得到切实保证,从而也无法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优势。在信托公司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层面上,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很多趋势性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无法落地,或以更高效的方式推广,如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等。再者,目前我国信托份额流转困难,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信托登记制度没有确立。

      那么目前信托登记制度建设与实施的障碍主要在哪里呢?一是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移转的基础问题一直未解决。对此有专家建议先放下此所谓理论基础问题,只进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我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创新做法。二是推动信托登记制度建设的动力源层级太低,应在立法层面上来安排规划。

      信托制度创新的另一领域应是在广义信托业监管的统一规范上。在我国当前实践中存在着一种观点是将信托业与信托公司等同起来,认为信托公司就是信托业的唯一主体。这种理解是狭隘和片面的,因为它既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也不符合现代金融理论的主流观点。不能把信托业只狭义地界定为信托公司这个群体,而是应涵盖所有可以合法运用信托制度做理财和财富管理业务的行业,包括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基金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这样我们才有足够的推动力去完善信托制度的基础建设。

      丁文韬:这两年银监会在信托风险监管以及产品、营销创新上面已经下了很大的力度。而伴随以上相关政策的逐步出台,信托行业也从以往粗放型、单一类、通道类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目前阶段集合类、主动管理类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

      未来,我们认为信托行业可以进行制度创新的方向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对信托净资本管理方面或将呈现进一步细化。目前阶段下,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仍然属于参数法,各家公司无论风控能力均实行统一的参数和系数。在此情况下容易出现风控好、能力强的公司由于业务拓展能力强、口碑好反而率先触到净资本上限。如果净资本管理办法能够针对不同等级的信托公司进行分化管理,将会更为合理的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进行管控。

      直销体系是信托销售着力点

      上海证券报:2011年银监会在信托监管上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推进信托公司异地营销管理工作,拟定了《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启了信托公司异地营销的闸门。您认为,信托公司在销售渠道以及品牌建设上应该如何突破?

      蒲坚:信托公司的销售包括通过银行、券商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的代销,也有通过自身客户体系进行的直销。银行等在渠道和客户资源上有优势,信托公司在产品上有优势,双方合作应该是共赢互利的,因此代销和直销两种方式将继续并存。

      但直销体系的建设,将是未来信托公司销售的着力点。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转型,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直销体系建设,加强自有客户资源的储备,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由产品主导型向客户导向型理财机构转变,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信托类财富管理服务,真正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方面的制度优势。

      从同业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行业内已经成立财富管理中心的公司至少 18 家,纷纷大力拓展直销业务。财富管理中心体系建设正在成为众多信托公司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成为信托公司实现业务转型、提升内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翁先定:金融产品由于其现代服务业特性,本无地域南北之分。信托公司无论是融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还是财富管理服务,都应在统一市场上提供服务。信托公司属地异地的划分有其历史原因,随着信托公司服务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深入人心,且在过去五年从流程、风控、产品设计和研究方面苦练内功,更有五万亿管理规模的历练,开展全国性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无疑对深化市场竞争和做大财富管理市场大有好处。

      信托公司应是金字塔顶端的理财机构,围绕“合规投资者”的个性化要求,重点服务高端和超高端个人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除了强调销售渠道管理和物理网点服务的差异化,未来应从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角度,加强销售人员的牌照管理,所有服务业都是建立在“人与人沟通”基础上。在国外成熟市场,所有涉及经纪中介的销售,无论是销售保险、信托、甚至是房屋中介,无不采取从业人员持牌制度,无照收费实属违法行为。信托产品在销售中也应如此,以杜绝不专业和不规范的销售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进而伤害整个行业。我们建议信托产品的销售人员都应通过统一考试,并持有专业销售牌照。新华信托计划在公司内部首先试行销售人员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应从客户端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翟立宏:长期以来,销售渠道的设立问题对信托公司来说似乎一直是一个制度规则问题。当制度上不再有约束时,信托公司将主要在跨期的成本收益核算角度来考虑渠道建设问题。一个基本的判断是,投资管理能力越强、产品越有竞争力的信托公司,其在渠道建设方面的压力会越小。

      品牌建设方面,由于信托产品是私募产品,多个法规中提到信托产品不能公开宣传,许多信托公司也没有通过公共媒体宣传自身的品牌,而是通过对既有客户的营销、宣讲、服务推广自身品牌,但这对于异地营销的支持显然不够。我认为,信托公司的品牌建设思路完全可以不拘泥于产品宣传,做得高雅一点、大气一点、全面一点,既可以宣传信托的功能优势,也可以传播理性的财富观念;既可以展示专业的理财技能,也可以宣讲独特的公司文化。一句话,信托公司的品牌建设思路只有和理念传播、市场培育、投资者教育这样的宗旨与目标结合起来才行得通,才有效果。

      丁文韬:伴随信托产品从过去单一类盛行到近两年集合信托的风靡,客户资源也逐步成为各信托公司的重点关注目标。信托行业未来需要从过去产品导向型转为未来的客户导向型,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信托产品,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相比传统其他金融机构的代销模式,由于直销模式跳开了中介渠道,一方面可以节省银行等中介渠道的中介费用,另一方面将宝贵的客户信息直接掌握在信托公司自己手中,这也将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地产信托的风险在于流动性

      上海证券报:在遭遇史上最严厉房地产调控后,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再受考验,甚至近期不少房企初现破产迹象。您如何看待今年的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该如何化解?这一风险将对未来信托业务结构产生那些影响?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蒲坚:政府为保障住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对房地产进行持续深入调控。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房地产业务一样,房地产信托也受到了影响。但在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还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房地产业仍将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因此,目前地产信托的风险主要是流动性的风险,而不是其自身价值降低的风险。

      在趋严的监管力度下,在信托公司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下,房地产信托的风险总体应该是可控的。对于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都会有比较成熟和系统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销售策略调整,现金流配置安排等等,要及早预警,提前防范和化解。中信信托一直强调对存量项目的风险监测和防范,一年要做多次专项非现场检查,年终会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风险排查,细化项目后期过程管理,把控各个关键和重要节点。

      地产信托只是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中的一小类。信托公司的金融工具丰富,投资领域广泛,决定了其业务发展的多样性。经过调控后房地产业将进入一个理性发展和体现一定集中度的时代,房地产的业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改变。信托公司需要深入研究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房地产行业的新特点、新规律,集成多种知识和金融工具,充分发挥信托在整合资源和权利关系重构方面的功能,有效解决中国城市化发展中的各种不平衡和矛盾。

      翁先定:在去年11月信托业峰会前,我们即强调房地产行业调控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是流动性风险,并无系统性风险之忧。但信托公司应积极做好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准备和预案,防止演变成系统性风险。从目前形势来看,这是一个正确的判断。

      我们应在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业趋势研究的前提下,保持专业性和以市场为导向,顺应调控政策实现产品升级。过去房地产信托的偏债型设计逻辑导致了投资人的“刚性兑付预期”,因此有必要加强主动管理,实施由偏债型向偏股型转变的产品升级。

      由于信托的融资和财产隔离功能,过去过多强调单项目的隔离管理,而忽略了投资组合对于分散和化解风险的作用。未来新华信托将坚持房地产信托“基金化”发展路径,强调专业管理能力和基于市场趋势深入研究的主题投资以及组合化配置策略,从而增强产品的结构弹性、抗风险能力和风险可识别性。这归根到底是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构建的体现。

      对信托公司而言,应以该业务品种的长期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在短期风险处置上保持专业性和独立性,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并且防止一些项目方借机套利,试图将信托作为赌博的平台。

      本轮房地产信托流动性风险化解是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宣传信托的绝好机会,也是树立机构和服务品牌的良机。我们认为,风险化解、趋势研究、产品和服务能力升级以及投资者教育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使信托公司有望成为房地产行业中具有枢纽地位的金融服务提供商。

      翟立宏:市场不缺资金,缺乏的是信心,在股市上的这句话依然适合于目前的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风险的化解,除了加强监控检查外,我觉得在融资方不能偿付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要千方百计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由于房地产信托一般都有相应的房产、地产做抵押,在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下,应该能满足兑付要求。而目前的难点就在处置抵押物,一方面,房市疲软,价格低迷;另一方面,市场预期房地产还将调整,在价格低迷的情况下可能有价无市。处置抵押物需要艺术,需要信托公司、接盘方努力,还需要原来融资方让利。

      其次,对不同的信托公司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在尽职调查到位,受托人已经履行受托责任的房地产信托,应该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概念;而对于风险控制不严密,未尽到受托人义务,甚至欺瞒投资者的信托公司的问题房地产信托,应该强调“卖者有责”。

      自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发行力度已远不及去年,虽然在某些时点还有大量该类产品发行,今年房地产信托发行占比的减少应该在情理之中。目前制约房地产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不在信托本身,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方向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方式密切相关。

      丁文韬:我们认为房地产信托兑付不会爆发系统性风险,但局部压力较大。今年房地产信托两千多亿的兑付问题不大,但部分项目压力较大,主要集中在一些做民营、中小型房地产公司项目较多的信托公司。

      我们预计房地产信托在2012年3月、6月、7月、8月集中到期。2012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不到2500亿,2013年大概有2800多亿。这几个月之前的时间可能是部分房地产企业着急去筹钱的时候。

      信托管理模式将更多元化

      上海证券报:从行业发展上来看,目前信托行业的发展已经呈现了一些分化,部分有实力的大型信托公司正在健全自身产品线、打造营销体系、培育资产管理平台,打造“大而全”的发展模式,而一些小信托公司则在专业化方面进行突破,在某些专业领域进行深耕细作。您如何看待这样的分化,信托业未来的发展将呈现何种格局?

      蒲坚:各家信托公司在选择发展模式时,都会充分考虑其股东背景,历史发展进程以及人才队伍结构,注重将其自身能力和发展模式匹配起来。因此,不论是大而全的发展模式,还是走专业化道路,都无可厚非,只要守住信托本源,符合自身实际,就是可行的;同时,只要信托公司注重挖掘和发挥信托的功能和价值,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那么无论走哪种道路,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翁先定:我国信托业发展和业态演进差别,有其历史的原因,也存在各家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发展阶段、战略选择等因素所起到的综合作用。我们认为是各具特色,并不一定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信托业管理规模正迈向下一个“五万亿”,将体现更为积极的多元化。

      未来成功的信托公司,应该在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具有特色的融资服务或称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做出自身特点。首先,在资产管理领域,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是重点,信托公司对应的主动管理能力应是“投管能力”而不仅仅是“托管能力”;其次,在财富管理领域,关注对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服务,增强客户黏性是重点;再次,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围绕资产证券化、高息债和购并融资服务等进行细分或拓展,打通资本市场脉络是重点。

      翟立宏:从理论上说,信托公司的产品组合宽度越广,深度越长,关联密度越高,对公司的发展越有利。但在实际中,信托公司对于产品组合策略的选取,不仅涉及相关法规监管的限制,还受信托公司的经营规模、竞争力、市场前景和市场发展方向及自身管理水平、能力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因此,信托公司在进行产品组合选择时,需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并根据具体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既可以看到“大而全”的信托公司,其产品组合策略是全面全线型的,向前延伸至服务客户的财富管理阶段,向后延伸至投资管理的专业市场领域;也可以看到“小而特”的信托公司,如市场专业型、产品线专业型、有限产品线专业型、特殊产品专业型等等。这样的行业格局才能更好地满足不断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理财市场需求。

      丁文韬:大而全的模式的确不适合所有的信托公司。我们认为未来各家信托公司应该首先深入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做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未来伴随行业从产品导向到客户导向的转变,财富管理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点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公司依托强大背景优势将会占得先机。而小公司则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在重点领域和方向打造局部化优势才能在未来的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