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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联系人:高天、于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或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王京京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2日证监许可[2011]1850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3.99 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若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投资金额的计算

    投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利息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投资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投资金额=9,900.99+99.01+3=10,003.00元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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