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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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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洋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4)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986830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4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 8816 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8层1单元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李飒 刘敬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588-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欣 卫俏嫔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6月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2.99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5%

    净申购金额=10000/(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8210.18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3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 投资理念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本基金通过主题投资策略重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个股,分享这一投资机遇。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持续跟踪,结合对国家政策的解读、重大科技和工艺创新情况调研、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及商业运营模式分析等方法挖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投资主题及相关股票,作为重点进行投资,分享这类企业带来的较高回报。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保持一致。

    产业定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产业范畴: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本基金管理人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科研成果和技术工艺的重大突破及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新等因素的变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进行动态调整。

    (2)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之后,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主题挖掘和主题配置。通过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及后续相关政策的解读,我们将国家层面上明确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投资重点,具体如下图所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从宏观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结构、科技进步、突发事件等方面对投资主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动态调整。从投资逻辑上来看,投资主题与传统行业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不拘泥于行业,因此更符合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

    注:传统行业分类采用证监会门类行业分类

    图1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定义及其对应的传统行业

    和一般的投资主题相比,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生命周期长,生命力强。“主题的生命周期”是指投资主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持续期。一般来说,对经济影响深远的投资主题生命周期较长。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都属于国家重点培养和发展的产业,随后还将出台各细分产业的扶植政策(包括财税、投融资、进出口等方面),且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因此,此类投资主题具有生命周期长且生命力强的显著特征,适合基金进行长期投资。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大多处于主题生命周期的萌芽期和形成期。主题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主题萌芽、主题形成、主题实现和主题衰退。主题萌芽期投资主题影响力并不明显,在主题形成期,主题影响力不断增强并在主题实现期达到鼎盛,最后随着主题的衰退逐步减弱。对基金投资而言,主题萌芽期和形成期是比较好的介入时机,而主题形成期的中后和实现期的初期是投资收益最好的阶段,实现期的中后期则应是逐步退出此主题投资的阶段。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宏观经济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主题催化因素、主题市场容量、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置。

    (3) 个股选择

    ● 第一步,通过主题相关度筛选,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和相关投资主题之后,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根据股票“主题相关度”指标打分情况,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筛选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主题相关度”可满足标准,也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

    本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程度来确定“主题相关度”。具体来说,就是由研究员衡量主题因素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打分,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的相关度标准。打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公司战略定位。

    > 公司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

    >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受此主题驱动的变动幅度。

    > 公司的盈利模式。

    > 公司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还特别关注公司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公司股权情况。

    本基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 第二步,综合考虑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构建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盈利能力出色且营业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股票进入备

    选库。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分别评估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50%的个股进入股票备选库。

    表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 第三步,个股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本基金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运行等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 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

    >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透明;

    > 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与组织架构。

    >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经营运行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通过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分析判断公司成长动力来源和持续性;

    > 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 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 公司拥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重要客户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司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家公司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事宜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变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主题以及投资主题的配置比例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另外,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对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下转32版)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
    50万元(含)—200万元0.6%
    200万元(含)—500万元0.2%
    500万元及以上1000元/笔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200万元1%
    200万元(含)—500万元0.5%
    500万元及以上1000元/笔

    持有时间[1]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0.5%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1年以内0.50%10000*1.200=1200012000*0.50%=6012000-60=11940
    1年(含)-2年0.25%10000*1.200=1200012000*0.25%=3012000-30=11970
    2年(含)以上0.00%10000*1.200=1200012000*0.00%=012000-0=12000

     参考指标
    成长特性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增长率、净利润同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等
    价值特性市盈率、市净率、PEG、市销率等
    盈利特性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投入资本回报率、销售净利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