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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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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50%及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50%及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其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

      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2012年5月11日。

      2.封闭期到期转换的对象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转换后,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2)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沿用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对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规定。

      1)当NAV≤0.467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AV/0.4;

      NAVB=0;

      2)当0.467

      NAVA=1+3×RA;

      NAVB=(NAV-0.4×NAVA)/0.6;

      3)当NAV>1.600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3×RA+10%×(NAV-1.600)/0.4;

      NAVB =(NAV-0.4×NAVA)/0.6

      其中,

      NAV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为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转换前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约定的原同庆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5.6%。

      在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计算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3)封闭期到期后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转换公式

      原同庆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NAVA/NAV

      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NAVB/NAV

      其中,

      NAV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为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转换前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由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4.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原同庆A份额与原同庆B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限定期的申购赎回

      赎回限定期是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转换后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所设定的赎回期间。赎回限定期为5个工作日,自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并完成份额登记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赎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赎回限定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届时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申购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限定期申购”。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赎回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限定期赎回”。

      赎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详见本基金合同“九、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

      1.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亦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为基础,将长盛同庆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相应地,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元

      其中,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4.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自折算基准日开始,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 折算结果的公告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三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进行分拆。分级运作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限定期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公告。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所得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开放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庆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B份额”)。其中,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将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照4:6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根据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初始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同庆A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同庆B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且两类基金份额与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A份额或者同庆B份额,但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同庆A份额或者同庆B份额。长盛同庆份额沿用原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与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四)分级运作期内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则同庆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B份额,则同庆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同庆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分级运作期内,RA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RA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约定年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同庆A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庆B份额的净资产。同庆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庆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庆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同庆A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前,同庆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同庆A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后,同庆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同庆A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庆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十四、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T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NAV-0.4×NAVA)/0.6;

      其中:

      NAV为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为T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同庆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定期折算基准日确定;

      N为计算同庆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t为同庆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

      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二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同庆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A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B份额持有人;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折算后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比例仍为4:6,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2)同庆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1.000元及以下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处于1.000元及以下的,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A份额持有人;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将按持有0.4份同庆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本基金还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比例为4:6,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和长盛同庆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八、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及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九、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投资方向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提前终止情形时,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同庆A份额的份额收益及本金资产的差额,本基金按照上述规定不再弥补。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