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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松绑” 为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留足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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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松绑” 为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留足制度空间
    2012-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5月7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 本报记者 史丽 摄

      “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昨天在京召开,期间“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业内发放。

      与会券商代表认为,我国证券行业正进入崭新的创新发展阶段,“意见稿”诸项措施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体现了监管让位、给行业创新发展留足制度空间的总体原则,为证券业发展勾勒出了创新发展的蓝图。

      亮点1为财富管理业务松绑

      证券公司向“财富管理商”方向探索转型发展之路的制度障碍将被逐步打破。

      “意见稿”明确,支持券商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拟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同时简化审批,加快创新进程。

      其中,大集合产品、小集合产品的投资范围拟分别放宽,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其持有的证券借予证金公司;同时拟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门槛,引导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及机构客户的理财需求。

      在审核上,已报请国务院取消集合计划审批项目,改为备案制管理,过渡期内集合计划审批将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拟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因较复杂而必须进行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同时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从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上,为证券公司探索财富管理业务创造了条件,拟允许券商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亮点2 为买方及中介业务开辟新空间

      业内认为,在规范发展阶段证券公司施用牌照管理,使得券商发展实质上仅有通道业务一个层面,而买方业务、中介业务的发展存在严重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证券业同质化竞争的现状。

      由此,“意见稿”在证券公司买方及中介业务上大幅放宽了限制。包括拟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并扩大其市场覆盖面。

      同时,拟允许具备条件的券商试水金融、商品期货及黄金现货等非证券类金融产品;拟对券商设立直投、并购基金、另类投资等子公司进一步放开限制。

      

      亮点3 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发展

      当前券商营收的主要来源仍在经纪、投行等传统业务,但寻求这两项业务的转型发展已成为行业共识。“意见稿”在经纪业务探索组织创新、投行业务拓展外延至场外及私募债券业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方面,“意见稿”拟允许券商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而是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营业网点的设立规模和速度;同时,拟逐步放宽客户开户方式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探索网上开户;拟允许券商在符合规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营业部IT技术配置和技术框架,意味着对轻型营业部的放行。

      在投行业务的拓展方面,拟拓展券商证券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满足非上市公司融资及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支持的需要;结合场外市场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探索做市商制度;同时拟允许券商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允许其将个性化产品通过该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

      

      亮点4 多举措支持券商做大做强

      截至去年底,我国证券行业总资产1.65万亿元、净资本4643亿元,分别是综治之初的5.45倍、10.98倍,但与成熟市场投行、与国内银行业相比,这一规模却十分有限。从业人士认为,探索差异化竞争之路、寻求盈利模式转变、做大做优做强既是证券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也是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意见稿”亦在此方面做出了多项安排。

      首先,在净资本监管上,拟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调整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在有效风控的前提下放大行业业务空间、提高券商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其次,在公司发展及行业整合上,鼓励券商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拟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券商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拟于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的审慎性监管标准;同时,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对证券行业以行业整合为目的的收购,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

      再者,在激励机制上,鼓励探索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拟在《证券法》修改前允许券商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

      另外,“意见稿”明确支持券商跨境业务发展,包括支持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并购提供中介服务;增加QFII、RQFII及QDII额度,同时,拟允许多种方式使用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拟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项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