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合伙人比例5年内减至20%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阮奇
财政部、工商总局、证监会等五部门昨日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明确原有四大合作所合作到期后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对业界关注已久的转制期间不符合条件的合伙人过渡性安排问题作了明确。
据了解,此前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已承诺将实现本土化,在合作到期日之后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表示,四大合作所在今年8月后陆续合作到期后,将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向特殊合伙组织形式转型,变为由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主导和控制。
其中对于转制后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方案》规定了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三师专业资格、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和虽不具备上述资格但承担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的四个类别合伙人资格条件。
截至目前,四大合作所内部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总体约为50%,其中绝大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按规定本土化转制后这些合伙人将无法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财政部会计司表示,对于该部分合伙人,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性安排。其中主要包括两项,首先是允许境外合作人在过渡期内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方案》表示自核发四大合作所新的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执业证书日起,现任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合伙人比例不得超过40%,而至5年过渡期结束上述比例不得超过20%。
另外一项过渡性安排则是规定首席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及其过渡性安排。对“四大”内部履行最高管理决策职权的首席合伙人,转制后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而目前合作所现任首席合伙人均不符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