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9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0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906,739.43 |
5 | 应收申购款 | 4,178.6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710,918.10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0015 | 石化转债 | 82,535,863.20 | 22.69 |
2 | 113001 | 中行转债 | 20,196,198.40 | 5.55 |
3 | 113002 | 工行转债 | 20,073,258.00 | 5.52 |
4 | 110018 | 国电转债 | 3,129,900.00 | 0.86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 超额收益率 |
2003年10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3年12月31日 | 4.12% | 1.40% | 2.72% |
2004年度 | 0.18% | -3.04% | 3.22% |
2005年度 | 10.59% | 10.30% | 0.29% |
2006年度 | 32.71% | 7.99% | 24.72% |
2007年度 | 42.43% | 7.76% | 34.67% |
2008年度 | -2.08% | 1.39% | -3.47% |
2009年度 | 7.79% | 6.63% | 1.16% |
2010年度 | 4.63% | 1.77% | 2.86% |
2011年度 | -6.28% | 0.91% | -7.22%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 -0.24% | 1.22% | -1.46% |
2003年10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3月31日 | 125.12% | 41.83% | 83.29%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营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项1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二)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与转换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照单笔申购金额递减,最高为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00万以内 | 1.0% |
满100万不满500万 | 0.8% |
满500万不满1000万 | 0.6% |
满1000万以上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 后端申购费率 |
一年以内 | 1.2% |
满一年不满二年 | 1.0% |
满二年不满三年 | 0.5% |
满三年以后 | 0 |
4、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3%,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一年以内 | 0.3% |
满一年不满两年 | 0.2% |
满两年不满三年 | 0.1% |
满三年后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方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明确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二)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三)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四)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代销机构的有关信息。
(五)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相关内容。
(六)在“十、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的相关内容。
(七)在“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八)在“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九)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十)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十六、 签署日期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于2012年5月8日签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