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3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5月1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剑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5,963,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和孙华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963,5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963,5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3、201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45,943,5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反对2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4、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5,963,5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5、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963,5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6、独立董事作了201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开胜、孙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32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12年5月15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2]锦执一字第00005-00014号、00029-0003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7宗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78户(处)房屋所有权及两处在建工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上房屋所有权及两处在建工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1717项归申请执行人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上机械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及工商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手续。
二、诉讼经过
就本公司与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中院作出(2011)锦民一初字第00048-00057号《民事判决书》及锦民一初字第00008-00011号《民事调解书》,锦州中院于2012年1月13日、201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详见2011年12月23日、2012年3月24日、1月20日、4月6日巨潮资讯网公司诉讼判决公告、诉讼公告、诉讼进展公告)。以上案件截止2012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7424.9万元,利息6055.9万元,合计53480.8万元。
执行过程中,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锦州中院于2012年4月19日裁定变更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详见2012年4月17日、4月24日巨潮资讯网公司关于典当公司与宝地纸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锦州中院于2012年2月13日、3月26日,裁定查封了本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抵押财产及两处在建工程和其他机械设备。对查封的部分财产依法评估后,委托锦州运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合计51592.5万元,拍卖因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详见2012年3月30日、4月13日、5月4日巨潮资讯网公司关于资产拍卖的公告、资产拍卖进展及诉讼进展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本金45536.6万元,利息6055.9万元,合计51592.5万元以物抵债,剩余债权1888.3万元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三、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抵债资产为公司主要经营资产,抵债完成后,公司仍将剩余部分机器设备、构筑物。抵债完成后,公司预计将实现6000万元的资产处置收益。
四、其他说明事项
鉴于部分造纸资产将被执行至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公司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将与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重新约定委托加工价格及签订关于委托加工的补充协议。
五、其他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锦执一字第00005-00014号、00029-00032号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