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1-022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18日下午13:00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三)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阮伟祥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39606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0,597,513.6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 42,059,751.3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8,409,453.22元,扣减2011年6月已分配股利146,841,593.00元,2011年末的未分配利润为430,105,622.50元。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如下: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合计持股71045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参加表决。赞成6833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6.18%;反对2713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子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尽量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序号 | 提供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额度 (折算成人民币 万元) | 期 限 |
1 | 本公司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 30,000 | 一年 |
2 | 本公司 | 上虞市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 30,000 | 一年 |
3 | 本公司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35,000 | 一年 |
4 | 本公司 | 上虞新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 3,000 | 一年 |
5 | 本公司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12,000 | 一年 |
6 | 本公司 |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 90,000 | 一年 |
7 | 本公司 |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8 | 本公司 | 桦盛有限公司 | 160,000 | 二年 |
9 | 本公司 | 宝利佳有限公司 | 20,000 | 一年 |
10 | 本公司 | 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 15,000 | 一年 |
11 | 本公司 | 浙江龙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 80,000 | 一年 |
12 | 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系龙山化工参股15%的子公司) | 10,000 | 三年 |
13 | 本公司 | 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 15,000 | 一年 |
14 | 本公司 |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15,000 | 一年 |
15 | 本公司 | 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3,000 | 一年 |
16 | 本公司 | 江苏长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10,000 | 一年 |
17 | 本公司 | 江西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 3,000 | 五年 |
18 | 本公司 | 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 | 40,000 | 一年 |
19 | 本公司 | 浙江恒盛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20 | 本公司 | 宁波佳盛物流有限公司 | 10,000 | 一年 |
21 | 本公司 | 浙江忠盛化工有限公司 | 15,000 | 一年 |
22 | 本公司 | 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23 | 桦盛有限 公司 | LONSEN KIRI CHEMICAL INDUSTRIES LIMITED(龙盛KIRI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 10,000 | 一年 |
合 计 | 621,000 | - |
本公司在对下属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期间,在本公司有融资需求的情况下,由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反担保(其中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3亿元的反担保,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1.6亿元的反担保)。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2012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期限是指银行贷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前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合同等文件。
赞成43689319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2713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关于对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增加公司所持可转债的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让其尽快恢复经营,为公司的可转债转股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对其的收购。公司对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序号 | 提供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额度 (折算人民币 万元) | 期 限 |
1 | 本公司 | 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 | 10,000 | 一年 |
2 | 本公司 | 德司达新加坡有限公司 | 60,000 | 一年 |
3 | 本公司 | 德司达染料分销有限公司 | 13,000 | 一年 |
4 | 本公司 | 德司达无锡染料有限公司 | 8,000 | 一年 |
5 | 本公司 | 德司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6 | 本公司 |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 30,000 | 一年 |
合 计 | 126,000 |
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2012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期限是指银行贷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前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合同等文件。
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合计持股71045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参加表决。赞成6833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6.18%;反对2713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2012年度审计工作。
赞成43960628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张声律师见证。吕崇华、张声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