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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2—04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5月23日

      2、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贺占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53,070,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936%。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070,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昆仑 蒋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2]YXNY-006号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众天”)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于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上午9:00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12年5月18日(周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2、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153,070,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153,070,46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谭昆仑:

      蒋博星:

      20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