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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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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2版)

      (一)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中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集中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集中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中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集中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3、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集中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集中申购不成功。若集中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2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集中申购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集中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集中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金额/1.00元

      集中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集中申购开放日的集中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10万份,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八)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集中申购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集中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集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集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新一运作期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回归固定收益投资低风险和收益稳健的理念,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保持运作期内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基本匹配,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定期变现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每个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2-5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运作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小于等于运作周期)、信用评级(是否在可投资范围)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3、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2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部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若期末收益为正值,则根据投资者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现金分红或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期末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或赎回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运作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基金运作期的时间安排;

      24、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管理风险

      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资风险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期末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基金资产和收益受因所持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但当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再投资风险

      是指当利率下降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等利息收入及到期本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7、运作期基金实际收益与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发生偏离的风险

      是指因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中披露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运作期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投资市场情况计算并在运作期赎回及集中申购安排公告中所披露的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的下限。

      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为根据拟投资组合中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及当前市场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率区间值,仅供参考之目的,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不能全面反映在任何实际投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所有投资结果,不代表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预测,亦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不等同于运作期满的实际收益,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者不能仅依赖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并无作出承诺或保证上述计算值代表实际的投资结果,运作期基金的实际收益可能与该计算值具有显著差异。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回购、短期融资券等期限较短的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本基金管理人将提高管理水平与研究水平,在每个运作期构建基金组合的过程中前瞻性的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变化,力争将发生偏离的概率以及偏离的程度降低。

      8、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是指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每个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可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获得赎回款。若投资者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则将无法在每个运作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三)运营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定期开放日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在获得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上述对账单递送。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7天的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邮储银行。

      (下转B14版)